巩胜利:修《刑》能阻中国腐败?

巩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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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5日讯】最近,中国媒体开始聚焦几乎是所有中国人都关注、众多中国学者参与、经过反复斟酌的中国《刑法》第七次修正草案,已经进入中国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立法程序。中国官方通讯社在报导这则新闻时称:“本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进一步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和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其寓意是,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上限从5年提高到10年。但,这依然是一个“只治标,不治本”历史积案,因为中国30年改革开放、党政官员腐败的趋势在日益更严重普及,“杀”了贪官成克杰(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胡长清(江西省副省长)、王怀忠(安徽省副省长)、郑筱萸(国家药监局长)等等,2008年初重庆市一个小穷县交通局长不照样“天上掉下”个“第一贪”?小官大贪、贪官前仆后继、团伙腐败独领风骚,中国党政腐败环境显示出更为严峻、更尖端普及的趋势。重刑,对一个国家反腐败没有任何进步与生态环境的意义,在北欧挪威、荷兰、瑞典等国家,官员贪污腐败不过只有5年的最高有期徒刑,但这些国家腐败犯罪率极低,就是官员想腐败贪污,也没有地方能够得到大量的钱财。这就是说,官员与金钱——让官与钱各行其道非常重要,这是典型的环境建设。相反,火的功能就是燃烧,钱的功能就是财富,而权钱相叠集于一体,这种环境底下怎么能不腐败呢?

中国党政腐败层出不穷是30年来的惯例。近来海南省文昌市委书记谢明中腐败案总额2600万元,被海南中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谢明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谢明中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是中国30年来的贪官腐败、不都是这样前仆后继、继往开来?

这是“特色中国”环境的必然结果。讲到环境,有一个“大自然”非常经典的例子:说一粒粒黄豆,把它吊在墙角,只要控制住了“湿度”、“温度”,他就永远不可能发芽生长。相反,如果有了适合“湿度”+“温度”,这些黄豆就一定要发芽,若不发芽,它们才是真正源头“腐败”的黄豆,这就是大自然谁也无法抗拒的永远真理。建树一个国家的生态环境,“大自然”一样的“温度”与“湿度”——权与钱各行道,不就让根源任何腐败、没有了生存的任何空间?

现在再回到人类的中国。近几年来,从谢明中讲到“中共纪委书记第一贪”——原中共湖南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腐败超过4000多万元财产及来源不明,再到原上海市房地局付局长殷国元400多万腐败及产财来源不明,再到2008年爆发重庆第一贪重庆市巫山县爆出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因涉嫌受贿2226万元等等……像许多、前仆后继所有的贪污受贿的贪官一样,中国4000多万各级党政“官员”,是根源没有所有“法制国家”那种、都有的“阳光机制”——其根源是:杀了我一个,幸福数代人;有一个未经证实的调查报告显示,被抓到的“贪官”只占独家执政党总数的千分之一不到,绝大部分贪官因没有国家的阳光“申报制度”、穷凶极恶的腐败而逃之夭夭。

国家《刑法》只是遏制犯罪的最后一种手段,而且中国必须承认,《刑法》对潜在的国家生态环境“不允许”的犯罪行为确实具有威慑性。但是对《刑法》、国家“制度”“允许”的犯罪则是根源无奈,比如陈良宇提议研究决定的职务犯罪腐败、国家最高层决定进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最高层决定“大跃进”等——谁来审查?谁来进行违宪、违法犯罪的审查与决定?《刑法》绝不是万能的,古今中外的历史早就证明了这个道理。

就人类社会本质而言,通过大量增加罪名、大幅度提高刑罚——刑期的力度,是想达到震慑犯罪的目的,就是希望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国家与人的最大收益。而中国《宪法》,与所有法制国家的《刑法》相比,一是裁量太大,基本上是人治——党、官、法官就可以说话算数;而二十刑期应用太短,如法制国家的《刑法》可以有100年刑期、甚至更长,而中国刑期只有20年可以使用,无期则一生,或就是死刑,基于“国家与人的收益”最大化原理,中国刑期需要更长的“法律”规定而非法官裁量能够掌握。中国需要建树一个“法制国家”的《刑法》与“法制国家”相对应、衔接的有生态环境制衡的游戏规则。

更严重的是:中国是一个5000多年绝对皇权“人治”的国家。国家《刑法》往往不能根源算数,在中国60年以来的实践也是这样根深蒂固,“文革”“六四”“大跃进”等等,中国《宪法》《刑法》又有什么用?不照样废之、弃之谁能奈何?

按照中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就为“情节严重”,就可以判处死刑。而谢明中的涉案总额达2600多万元人民币(不明来源的财产基本也属于贪腐而来),这表明,仅仅依靠刑法的威慑力,已经根本不足以遏制贪官们深不见底的欲望,贪污受贿数百上千万元的惊天大案在中国屡见不鲜,就是最好的注解。

在当今大部分国家已经废除或者实际不适用死刑并趋向轻刑化的背景下,我们不得不指出,中国现行刑法仍是世界上最为严厉的刑法之一,仅仅在经济犯罪方面,就有16个死刑罪名,而有期徒刑的判罚之重,远在各国之上。即便如此,立法者仍然不断地试图对刑法进行加码,而甚少考虑建构以分权制衡为基础的宪政制度,从根本上堵住官员们腐败的后门。

一直以来,重事后打击轻事前预防,是中国反腐败的最大误区。虽然独家中国执政从想扮演一个廉政的党政,但因为没有环境的源头制衡,中央到地方,包括出自各个部门与反腐败有关的规定五花八门,刑法又极其严苛,但收效甚微。中国国家审计局,不照样近30年一代接一代的演绎从国家部门违法到犯罪的国家大戏?其中的根本问题,就是缺乏能够真正遏制官员腐败的核心、源头的制度,包括公共财政制度、社会监督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等等。

由于中国没有公共财政制度,财政支配权首先控制在各级党委和政府手中,虽然也例行公事地编制财政预算,提交给人大代表审议,但基本流于形式。人大从未形成对财政的实际控制地位;当党委、政府等各部门根据预算获得财政拨款后,财政权又被分解到一个个部门手中。这种部门财政体制带来的不利后果,是各级党政领导依据权力大小,分别掌控一定的财政权,甚至还有与职务挂钩的省长、市长经费、“一把手”等,至于领导能够批示动用的各种名目繁多的专项经费,更是无从监控,领导一个批示就可以动用上千万元——没有“天平”一样的根本制衡,是中国“革命者”执政近60年以来、一直国家建树的严重短缺。

据报,这次修《刑》还有建议废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见中国《刑法》第395条),在中国法制环境依然不健全的今天,废止此条款将造成毁灭性的生态灾难。其根源是,“法制中国”还没有建树起一个国家正常“进出”的法律生态环境,没有建树起国家整体、一党独政的党、政官员的“阳光财产法案”,废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将可能使党政陈水偏类金钱弊案泛滥成灾。“废止取消”和“建树”应该是相辅相成的法律的“矛与盾”、“进与出”等不可缺一。否则,生态灾难将比“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大跃进”等更加残酷,比“9‧11”“5‧12”更天灾人祸。

一党独大,本就改变了人类、大自然生态环境相悖论,需要国家法制的根源、源头的一体化建树。一党独木撑天、造福于人类、法制国家,更要像“大自然”那样、理论与实践的重新建树、建树执政党手中绝对独权的制衡环境,且一直都缺少像“矛与盾”“进与出”“上与下”等等那样建树必要机理的监控机制。否则,独家执政者为钱而腐败就根源难以避免。

(作者系《国情内参》首席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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