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右中旗女子离奇死亡 家人不满警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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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7日讯】举报人:邢瑞华,女,1958年1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科右中旗吐列毛都镇居民,住内蒙古科右中旗吐列毛都镇。联系电话:13734825622

我女儿曹晓杰于2009年3月24日晚7时左右暴尸在当地镇内马路上,当晚嫌疑人高明远报案后,科右中旗公安机关多次介入,而至今仍然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办案严重的不作为, 我作为家属每次过问此事,都是以“交通肇事死亡,凶手已逃逸”为由,搪塞掩护,至今也不给任何书面的正式结论。该案疑点重重,是明显的被他人暗杀行为,为 了弄清我女儿的死亡真相,洗刷我女儿的不白之冤,现将科右中旗公安机关违法办案的材料反映如下:

一:本案的前提背景

我女儿原在北京工作,2008 年 8月我在家建房屋,我女儿回家帮忙。当地的国土所高明远借自己是主管建筑房屋土地审批之职权以及我家所建的房屋手续不合格为由,来我家索要电话号码,多次接触我女儿,并以权力相威逼,迫使我女儿与其发生两性关系。我女儿在2009年3月份处了一个男朋友,高明远知道后很不高兴,其目的是想利用职权长期霸占我女儿。

二:死亡事实经过

2009 年3月24日晚7点左右,高明远给我女儿打电话,让其为送电褥子和卫生纸为由见面,我女儿接电话就带着6岁的孙女走出家门,在出家门十多米远处高明远开车出现了,并停下来打开车门将高明远所需物品送到车内,据我6岁的孙女交代,当时高明远说:你把孩子送到你妈那吧。我女儿将孩子送到我处,说几句话就匆忙出 去与高明远约会。不到40分钟我在家接到加油站霍满喜委托陈国东的电话,说我家东边马路上出车祸了,在移动公司营业厅门前。

三:死亡现场

接到电话后,我在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死亡地点是十米宽的水泥路边土路上,我女儿身体和水泥路面形成90° 直角,当时是趴在地上,面朝下,双手在腹下,双脚并拢,脚心朝外,帽子扣在头上,衣服没有碾压的痕迹和破损的地方,其它部位没有重伤和骨折。经后了解,高 明远早已经来过现场,当我赶到现场时,高明远驱车前往医院接大夫(大夫王雪峰在车上)也在现场了,马路上没有任何车辆,经过身边好心人再三劝阻高明远用车 把我女儿送到镇内医院,现场就此破坏。

四:公安机关处理经过

在我女儿被送往医院时就没有血压,没有心跳,瞳孔放大,我们带着孩子还要抢救的心理打120 车去突泉,大夫一直在场,科右中旗交警队来处理,当时我们所有家属都去突泉了,到突泉了也因无法抢救死亡,公安机关在我女儿死亡的第二天医生作完尸体检验 报告,而且根本没有做法医鉴定的情况下,就告诉我们处理后世。一月后结论为:被摩托车撞击后死亡,肇事司机已经逃逸。

五:本案的疑点

1、从第一现场我女儿的状态看:趴在地上,面朝下,双手在腹下,双脚并拢,脚心朝外,身体和水泥路面形成90°直角,我女儿的身体明显的是被他人转移到该处,也就是说,我们看到的现场根本不是第一现场,应该是被他人暗害后转移到该现场。

2、我女儿只是头部有伤,后来医生的结论为:后枕部头皮开放性破裂,颅骨损伤死亡。摩托车的撞击不可能形成该伤情。

3、我赶到现场后,高明远又积极找医生,并开车把我女儿送到医院,是明显的破坏现场。

4、在仅有一份医生尸体检验报告,而且根本没有做法医鉴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在我女儿死亡的第二天就告诉我们处理后世。

5、高明远的车当时根本没有挂牌照,这是为什么?笔录不符。

6、我女儿接电话的时间为3月24日晚7点08分钟,到被人发现约8点钟左右。大约47分钟左右的时间我女儿在哪?47分钟,到高明远处能走几个来回,也就是说,在该时间内我女儿肯定已经与高明远会面,此时高明远在干什么?

六:公安机关不作为及违法之处

1、不做法医鉴定,在仅有一份尸体检验报告的情况下告知家属火化尸体,处理后世。

2、当时的现场不作具体勘查。

3、仅对本案最大的犯罪嫌疑人录取了口供,而不作其他调查。

4、现场遗留物——帽子,我们要求公安机关对我们所怀疑的人员高明远做指纹及其他相关鉴定,公安机关却不予理会。

5、不积极侦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匆忙下结论。公安机关的证据仅仅有:

(1)、何小军,当晚走道杜金刚家门口时,听见“砰”的一声,听见响声后看见一辆摩托车开过来,当时何小军也没看清车上是几个人,是什么颜色的车,而并没有看见摩托车撞人的过程。

(2)、沈淑英老太太于3月24日晚上在距我女儿死亡现场的道北听见“砰”的一声响声,听见响声开窗向外看,看见道南停着一辆白色的轿车,公安机关却没有展开调查。

(3)、12岁的小学生色希亚拉图,色希亚拉图当晚伙同四名同学去商店买东西,看见了一辆红色摩托车上坐着二个人撞上了一个正在行走的人。后经我们了解,此人根本就没有见摩托车撞人,我们又了解了当时公安做笔录时在场的监护人春杰,春杰也说孩子没有说看见。这样疑点颇多:

(1)、 孩子没有说看见摩托车撞人,笔录是怎么做的?

(2)、 是否想通过此案的定性隐瞒其它犯罪?

(3)、12岁的儿童能做为证人吗?且是主要证人。

(4 )、为什么不调查其他三名一同走的同学呢?

以上证据明显的不足以认定摩托车肇事,而公安机关在明知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作法医鉴定,不积极侦查其他线索,却匆忙通知家属火化尸体,不知道公安机关的警风何在?目的何在?

6、每次家属找公安机关询问案情,公安机关均已“摩托车肇事逃逸,无法侦破为由”搪塞家属,而至今却没有任何书面的结论。既然已经认定了死亡原因,为什么迟迟不下结论?

综上,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对我女儿的死亡定性为交通逃逸案证据不足,疑点多多。通过现场可以看出,我女儿明显的是被他人暗害后转移了第一现场,在有这么多线索提供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却不闻不问,包庇掩护犯罪嫌疑人,使违法犯罪份子至今逍遥法外。

这种严重的黑社会案件不能把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社会民众还怎能安居乐业!!!

望我的申述材料能得到行政和司法领导的重视,以此强化司法机关的力度,对内蒙古科右中旗公安局严重的不作为行为及违法办案行为立案侦查,以便查出违法犯罪份子,对在该案件中的一切违法犯罪份子绳之以法。以还事实真相,洗清我女儿的含冤之死。

举报人:邢瑞华

2009年 8 月 15 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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