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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结构型商品投资收益 2010年起分离课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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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高照芬台北30日电)财政部今天表示,投资结构型商品,在99年1月1日以后到期者,投资收益采分离课税,税率10%。

财政部今天发布解函,个人与银行投资外币计价结构型商品,交易完结日在99年1月1日以后者,按交易原币计算损益,再依当日交易银行承作汇率折算为新台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所得税。

至于投资本金的汇兑损益,是属于财产交易损益,财政部表示,应于外币兑换成新台币时计算损益,由个人依法申报。

另外,营利事业与银行投资外币计价的结构型商品,在99年1月1日以后到期者,属于依法应扣缴所得,与个人以外币从事结构型商品交易的计算规定相同。

财政部表示,依98年4月22日修正后的“所得税法”规定,自99年1月1日起,个人与证券商或银行从事结构型商品交易的所得,属其他所得,除依规定扣缴10%所得税款外,不并计综合所得总额。

个人从事结构型商品的交易,应于交易完结时,以契约期间产生的收入,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

结构型商品 (Structured Notes)是指透过财务工程技术,针对投资者对于市场不同预期,拆解或组合衍生性金融商品 (股票、一篮子股票、指数、一篮子指数、利率、货币、基金、商品及信用等)搭配固定收益商品方式,组合成各种报酬型态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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