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法轮功学员致联合国公开信(三)

刘静航 李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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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0日讯】我们是在中国科学院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三十多年的高级科研人员,多项成果获奖。只因修炼法轮功就受到中共的种种严重迫害。2003年来到澳洲,获难民保护,现为澳洲公民。

我们写此信是恳请联合国关注澳洲外交部、司法部行政干预法轮功学员对迫害法轮功责任人的起诉案,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问题。他们无视澳洲受害人的权益及被告罪行性质,刻意把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说成是“执行国家政策的行为”, 以澳洲“1985年外国国家豁免法”给被告以豁免保护,我们认为这有背于澳洲签约的国际人权法准则,也与自由民主国家维护人权的责任、义务相左。我们恳请联合国能促进国际人权法在澳洲得以正确执行。

一. 澳洲法轮功学员起诉案例

1.2004年9月,原告章翠英以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向澳洲纽省高等法院控告迫害法轮功元凶中共总书记江泽民及610办公室,后追加被告中共中央政法委书罗干。

2. 2006年,原告潘宇以酷刑罪向澳洲纽省高等法院控告原辽宁省省长薄熙来。澳洲纽省高等法院于2007年11月5日对被告薄熙来缺席审判,裁定原告潘宇胜诉,被告薄熙来败诉。

3. 2006年12月,原告谢焱和李富英,以非法关押、酷刑折磨等罪行向澳洲纽省高等法院起诉原中共广东省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陈绍基。

4. 2008年11月3日,李洁琳、陈京晓、刘静航向澳洲纽省高等法院递交了起诉原中共四川省委书记、公安部长、现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酷刑罪的诉状。

二.中共施压 澳洲行政干预司法 造成司法偏离公正

正当法轮功学员的前三个诉讼案按司法程序正常进行之时,特别是纽省高等法院裁定原告潘宇胜诉,被告薄熙来败诉后,2007年11月10日中共驻澳大利亚大使馆交给澳大利亚外交和贸易部一封信,无端提出,中共官员无论以什么身份行事,“均享有”“豁免权”等。在中共的压力下,2008年4月7日,澳大利亚外交部长史缔芬 ‧史密司,利用特权签发证书,给予江泽民等被告豁免,随之澳大利亚司法部介入诉讼案,进行行政干预。他们无视被告罪行性质,片面强调执行“澳洲1985年外国国家豁免法案”,干扰陈绍基案和薄熙来案;给予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610办公室、罗干豁免权,使自由民主澳洲的司法已偏离公正。

三.镇压法轮功绝不是“执行国家政策的行为”,而是“滥用公权力的犯罪行”

对法轮功的群体灭绝,完全是共产党独裁统治集团滥用国家权力、无视国法的犯罪行为。是元凶江泽民以中共总书记的身份做出的镇压法轮功的决定;执行迫害的是中共非法机构各级610办公室,根本不在政府编制之内;主要责任者都是中共党委书记和中共政法委书记;执行的迫害政策都是中共总书记江泽民的个人讲话和中共中央文件,并非是国家法律和政府文件,所以镇压法轮功的行为绝不属正常行使国家行政职能和执行正常国家政策的行为 ,而中共强加的政府执政者的迫害法轮功政策也是违犯中国宪法和国际人权法的,都属于滥用公权力的犯罪行为。

1.镇压法轮功违犯中国宪法

法轮功是一种有神论信仰,是以真、善、忍为指导的修炼。根据现行中国宪法的明文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所以即使按中国现行法律,修炼法轮功在中国大陆也是完全合法的,且应得到尊重和保护的。被告江泽民等实行违法的迫害法轮功“政策”,开动一切宣传机器,动用国家暴力强制镇压,用酷刑、虐杀消灭法轮功,纯属滥用公权力的犯罪行为,不仅违犯中国宪法,更违反了信仰自由的普世准则。

2. 被告江泽民说法轮功是“邪教”是违法的

1999年10月,被告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时以个人的意志说:“法轮功是邪教”。第二天, 人民日报就跟上去发表社论“法轮功就是邪教”。香港的特首也跟上去说。但都是这些行政长官自己说的,媒体说的,并不是法律。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有效的法律或法规认定法轮功是“邪教”。被告江泽民擅自定其为“邪教”并以此为群体灭绝法轮功的理由,是违法的罪行。“邪教”这个词本身就不是一个法律语言,法律没法判断‘邪教’,就是说,判定一个信仰团体是邪教,这本身就是违反法律的,包括违反了中国宪法。

3. 对法轮功信仰治罪 对公民合法权益治罪,法外治罪都是违法犯罪

信仰不存在有罪的问题,思想、言论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权 ,人人都有申张自己主张的自由,作为法轮功信仰者,向他人介绍法轮功天经地义,法轮功学员讲真相的行为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或是通过印发传单、制作光盘的方式,或参与下载编辑印刷复印资料,或去北京天安门打横幅标语等都是公民的基本权益,完全合法。被告江泽民、罗干、周永康等用抓捕、拘留、劳教、判刑,酷刑、虐杀、活摘器官等手段迫害法轮功信仰者,甚至剥夺了法轮功聘请律师的权利,全面封杀法轮功的基本人权,完全属于法外治罪,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治罪,对信仰治罪,完全是违法犯罪行为。中国大陆许多律师纷纷站出来主动为被中共非法治罪的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如2009年2月6日,在由中共操控的辽宁沈阳市黄姑区法院的法庭上,就有十位律师为六名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迫害法轮功者才有罪,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四.镇压法轮功是严重触犯基于联合国宣言的所有国际人权条约和法律的犯罪行为 属于国际司法管辖范围

被告江泽民及其推行者们对数千万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正是“世界人权宣言”所说的“严重违反人类良知的野蛮的行为”。上百万的法轮功学员被任意拘留、数十万法轮功修炼者被关进劳教所、监狱;数千人在精神病院被注射伤害神经 药物;几乎所有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都被酷刑折磨、大多数被关押的女性法轮功学员遭受暴力虐待,其中包括性侵犯;数千法轮功学员被酷刑折磨致死;大量的法轮 功学员被活体摘取器官而虐杀。由于中共严密的信息封锁,实际情况很更为严重。多年来联合国人权特派专员针对法轮功学员受迫害案例对中共所做的数千次 的质询也证实了这场严重大规模人权迫害的存在。

2008 11 月7日,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ttee against torture)的专家对中共执行《禁止酷刑公约》的情况进行质询后,11月21日,命令中共 对法轮功学员器官被活摘的指控和对这场对法轮功迫害的责任人进行调查。

被告江泽民等运用国家权力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灭绝法轮功,已经不只是违反中国一地法律的问题,而是严重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禁止酷刑公约》、“防止和惩处群体灭绝罪刑公约”等国际人权法,严重触犯基于联合国宣言的所有国际人权条约和法律,所以属于国际司法管辖范围。

五.迫害法轮功的犯罪份子不能被豁免

被告江泽民等运用国家权力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灭绝法轮功,已构成人类有史以来最严重的反人类罪行。国际公约清楚的表明,即使一个政府只对它自己的公民进行群体屠杀,也不是这一个国家管辖内的事,而是国际共同关注的事件。国家元首如果犯有此罪行,他将不享有豁免权。其他执行犯罪政策的官员也将不能享有豁免权。现任官员无论其职位大小如果犯下反人类罪都要受到法律制裁。所以被告江泽民及其他执行犯罪政策的中共官员都绝不能被豁免!

六.真诚期望

1.鉴于,澳洲“1985年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制定和实施在澳洲1989年签署国际人权条约之前,与国际法不相符之处,应予立法作相应修改,使其与国际条约、公约或协议相符合。

2.鉴于,“1985年外国国家豁免法”的第42节“特权与豁免的限制和延伸”第二款有“当总督认为本法授予外国国家的特权与豁免,不同于已经接受的条约、公约或其它该外国国家和澳大利亚作为缔约方的协议,可以制定规则修改本法对该外国国家的特权与豁免的实施,以使其与条约、公约或协议相符合”的条款。我们恳请总督对“1985年外国国家豁免法”予以审定。

3.鉴于,民主国家的政府是否能坚持人权的理念,引起国际普遍关注,鉴于,大部分的文明国家都有法律来惩治严重违反人权普世价值的罪行。我们盼望联合国协助促成澳洲人权保护法的建立。

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已达十年之久,然而受难者不仅仅是法轮功修炼者,中国民众和全世界的人都深受其害。中共对法轮功的灭绝,实质上是对人类良知的灭绝,对人权、人性的灭绝,国际社会不能够再沉默下去了。自由民主国家应承担维护人权的职责,联合国也有责任制止人权迫害。我们期望澳洲、联合国、全世界,一起来维护人类真理和正义!不能豁免罪恶!更不能豁免罪犯!

澳洲法轮功学员 刘静航 李宝庆 9/2/2009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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