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传珩:透视中国看守所体制之弊

——“躲猫猫”事件启示

牟传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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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0日讯】日前,云南省晋宁县发生看守所在押人员“躲猫猫”非正常死亡命案,引起媒体聚焦。24岁的云南玉溪男子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进入昆明市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后,于2月8日重伤住进医院,4天后死亡。警方解释说,他是在与同监室的狱友玩“躲猫猫”(后更正为“瞎子摸鱼”)游戏时,因为蒙着眼被狱友普某踢打后撞到墙壁受伤,不治而亡。但网上舆论一致质疑这个结论,声讨浪潮不断高涨。

2月19日,云南省委宣传部为平息网上舆论,发出公告:征集网友及社会各界人士代表4名组成调查委员会,于2月20 日上午前往晋宁县具体事发地,对“躲猫猫”事件真相进行所谓“调查”。21日凌晨,调查委员会在网上贴出《“躲猫猫”调查委员会调查报告》称: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网友,还是网友调查委员会,都不可能做到“探寻真相”。这个《报告》标志着调查委员会的所谓“真相探寻”以失败告终。作为调查委员会主任,网友“风之末端”在“真相离我有多远”一文中称:我们并没有接触到“真相”。如此同时,云南省晋宁县公安局竟给出阶段性的最新“结论”称:李荞明死于意外。晋宁县公安局坚持认为看守所并无过错,管教民警更没有任何施虐、渎职行为。晋宁县公安局如此赤裸裸地为自己开脱责任,再次导致舆论一片谴责之声。

在警方的陈述中,看守所纪律严明、制度完善,如设立了过渡监室对新收押人员进行教育、监室内安装有受虐报警装置、每天对在押人员进行排查、不定期单独谈话等等,而且“看守所也从未出现任何暴力、虐待、逼供现象。”然而,在晋宁县看守所如此纪律严明、制度完善的环境中,却能容忍监室内在押人员公然在监视探头下进行被绝对禁止的蒙眼“娱乐性游戏”,且发生拳打脚踢受害人撞墙重伤场面,令人不可思议。

据了解,近年来“牢头狱霸”在看守所内对新收押人员常常以“娱乐性游戏”侮辱、折磨,甚至殴打致死致伤,但事后的调查取证却十分困难,真像迟迟不能还原。例如, 2003年3月25日,黄建军因涉嫌抢劫被广安市广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其他被羁押人员暴打致死,被当地警方隐瞒,即使记者李传君到广安采访时,市、区两级公安、检察机关均对记者采取了推委的态度。最后在尸检老专家发现端倪和怒发冲冠老律师共同努力下,才揭开了内幕。在有2000年,临洮县看守所两名“狱霸”趁看守人员脱岗之机,将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致死。为了逃避责任,看守所以“正常死亡”为由,将狱霸打死羁押人员的事件隐瞒,无人能查实。2004年,目睹当时经历过的一名在押人员将此事举报,才使事件真相得以揭开。这些案例都说明看守所监管问题,而公安机关为推卸责任,隐瞒真相。

监狱命案屡屡发生真相难寻,其根本问题究竟发生在哪里?如今的“躲猫猫”事件再次给我们了一个向更深层次追问的启示。李荞明系当地警方认定的嫌疑人,又被关押在由当地警方管理的看守所,他的非正常死亡后又是由当地警方来负责调查,这种中国特色大警察制度下的看守所管理才是问题的根本。

在当今世界,多数法治国家,看守所与警察机构是分离的,即将羁押场所置于第三方机关的控制之下,从而避免侦查机关利用羁押的便利对被羁押人员采取各种不恰当的或者非法的侦查手段,达到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目的。法治国家之所以在制度上这样设计,就是因为看守所的基本职能不仅是保障侦查顺利进行,更在于对被羁押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维护。一个国家实施什么样的羁押制度,在一定意义上体现着这个国家民主和法制现状。

从法律的角度认识,国家对羁押场所的制度设计,涉及的是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究竟控制在谁手中”的根本问题。而由谁真正限制、剥夺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他们的人权保障。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如英国羁押场所是监狱、拘留中心或者看护中心,这类场所都隶属于专门的司法行政机构;在美国,羁押场所一般是监狱,由司法行政部门管辖,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场所则隶属于警察局的未成年人拘留所或者未成年人拘留中心。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如德国羁押场所是监狱,隶属于司法部管辖;在日本,羁押场所是监狱,它隶属于法务省管辖,只有在极为特殊情况下,羁押场所才可以是隶属于警察署的拘留所。这种侦查与羁押分离的做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摆脱了侦查、追诉机关的控制,从而避免了侦查机关为了刑事追诉的需要可能采取的刑讯逼供、虐待、羁押权滥用等等。

而在中国特色的看守所体制下,羁押主要由公安机关控制。根据现行的《看守所条例》,看守所设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看守所与刑事侦查部门的关系越紧密,被羁押者的权利和自由就越会面临被侵犯的危险。因为这种合一体制,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虽然,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对羁押期履行法律监督权,但这种法律监督权不是实体性权力,而且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只不过是一种事后形式上的监督而已,不具有实质意义。

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的监狱内之所以屡屡发生命案,而且事后公安部门自己侦查自己,自己给出答案,真像别人无法接触。根本原因就在于这种侦查与羁押二合一体制,致使监督机制缺位。

日前,云南省晋宁县发生看守所在押人员“躲猫猫”非正常死亡命案,无可置疑是狱内刑事案件,应属一起监管事故。而且导致了严重后果,怎么能说“看守所并无过错”?最新消息报导,最高人民检察院目前已经派员前往云南,指导下级检察机关对李荞明非正常死亡一案,展开侦查。最高检渎职检察厅声称将主要指导调查是否有公务人员在此案中存在渎职行为。然而,在中共一元化领导体制下的检察机关,能否放弃官官相护的习惯作法,给出一个令公众信服的真相交待,是很值得怀疑的。记得去年“杨佳袭警案”,上海警方一直否认打过杨佳,案经公检法、一二审,直至最高法院复核,但杨佳致死也未得出警方打人的真相。

──转自《自由圣火》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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