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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部建议:涉贪列被告者才须交代财产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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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19日电)公务人员财产不明罪议题受关注,台立法院明天将协商贪污治罪条例相关修法。台法务部建议,公务员财产来源说明义务前提,应设定为涉嫌贪污、且遭列被告者,以免出现政治斗争或滥讼。

攸关阳光法案的公务人员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能在台立法院这会期过关,备受关注;总统马英九日前说,台立法院这会期一定要通过财产来源不明罪;国民党中央政策会执行长林益世日前也表示,国民党团会努力让增订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贪污治罪条例修法,在本会期三读通过。

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明天将协商财产来源不明罪,司委会委员、国民党立委谢国梁表示,台法务部在说帖中将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暂定名为“贪污犯被告不说明财产来源不明罪”,以规范公务员说明不明财产来源的义务。

谢国梁表示,台法务部在说帖中指出,外界忧心财产来源不明罪会沦为蓝绿恶斗、彼此告发对方,动辄兴讼的情形,因此,台法务部建议不能仅将财产来源不明列为唯一构罪要素,而是要增加检方侦查过程中,发现公务人员与民意代表有具体贪污嫌疑,并已列为被告者,才须履行说明财产来源的义务。

另外,台法务部建议,经侦查有贪污嫌疑者,公务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时往后三年间,任一年增加的财产总额超过最近一年申报所得总额一倍以上的财产,须向相关单位说明财产来源。

谢国梁说,由于现行条文对于公务员说明财产来源义务的构成要件规范不明,台法务部说帖旨在将说明财产来源的前提由贪污嫌疑并改列被告者,有助财产来源不明罪不会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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