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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改会召集人陈鋕铭︰检办案 可接触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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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王俊忠/台南报导〕针对近来引发国内喧腾讨论的检察官与当事人、证人接触有违检察官守则质疑,检改会召集人陈鋕铭昨天受访表示,如有办案需求,检察官本可与当事人、证人适当接触,禁止检察官接触,如把检察官关在检察署“法官化”,不利检察功能发挥。

陈鋕铭认为,外界一再评论检察官与被告或告诉人接触(如朱朝亮、吴文忠、曾劲元于扁案 );或接受证人招待便餐(如陈瑞仁于扁案中受李登辉招待梅花餐 ),有违检察官守则,这些恐都是误会。

陈鋕铭说,前者在检察官守则中并未禁止,只不过在实务上担心有利害冲突或受人陷害,因此要求谨慎,检察官守则只规范检察官应避免与律师、所侦办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借贷、合伙或其他金钱往来关系。

至于接受招待部分,守则也规定检察官不得接受所办理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招待;非有职务上必要,不得接受警察或其他机关、团体、个人招待。证人并非案件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更何况李登辉在扁案中是位“专家证人”,并无违反检察官守则问题。

陈鋕铭强调,检察官是侦查主体,必需有其办案空间,警察能与当事人、证人接触,反倒检察官不行,这不是很怪吗?在侦查实务有一些时候,必须与当事人接触,以检察官公信地位,说服被告或证人配合调查,但最近趋势好像要把检察官关在检察署办公室,这种法官化趋势,对检察官侦查功能的发挥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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