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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通过大嘴巴条款/政务官言行重大瑕疵 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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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黄维助/台北报导〕台湾行政院院会昨天通过考试院函请会衔之“政务人员法草案”等政务三法,除通过政务官“因言行重大瑕疵,影响其声誉及政府形象者”应请辞下台的大嘴巴条款外,也明定在提名或任命政务人员前,应办理品德及忠诚的查核条款。

草案并删除引发争议的增列政务参议条款,政院发言人苏俊宾说,增列政务参议的条文是九十四年政府建议版本,因不符目前执政需求,已予删除。

另考量检察总长的性质与政务人员有别,草案虽将检察总长列为政务人员的适用对象,但政院特别加注意见,建议将检察总长排除适用政务人员法。

院会共通过“政务人员法草案”、“政务人员俸给条例草案”及“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在忠诚查核方面,草案规定,政务人员提名或任命前,应办理品德及忠诚查核;其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办理特殊查核。

有关政务官去留机制,草案明定政务人员得随时请辞,且政务人员除定有任期者外,得由具有任命权者随时予以免职。

政务官若失言惹祸,得小心乌纱帽不保;草案通过被形容为大嘴巴条款的政务官请辞规定,明定政务人员有“因决策错误,或主管政务发生重大失误,对国家或人民造成重大损害者”、“对部属执行政策疏于监督,严重影响人民权益者”、“因言行重大瑕疵,影响其声誉及政府形象者”、“因健康或其他原因难以行使职权者”等情事之一,就应辞职以示负责。

明定停领月退金规定 杜绝领双薪

另为避免政务官转任公法人单位支领双薪的不合理情况,草案增订,支领月退职酬劳金的政务人员,转任政府捐助、捐赠之财团法人职务,或再任政府暨所属营业、非营业基金转投资事业职务,须停领月退职酬劳金。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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