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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回警局才开单 有时差…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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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鲍建信/高雄报导〕蔡姓市民骑车闯红灯遭拦查,交警无故未当场举发,带回派出所开单被拒后,径行移送交通局处罚,法院认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裁定罚单无效,案情罕见。

96年6月8日凌晨,蔡骑车行经高雄市五福路、莒光街口,闯红灯被巡逻车发现,李姓警员当场举发,但因对方表示未带证件,遂带回五福四路派出所开罚单,但遭拒后,径行移送市府交通局裁处罚锾4500元。

蔡应讯时否认闯红灯,并说,案发当时有戴安全帽,也有带驾照,警员没叫他拿出驾照,就叫他到派出所,抵达后就签开罚单,他坚称没有违规行为,所以拒绝签收,请求撤销罚单。

经法官调查,李员出庭指称,曾要求蔡提出证件受检,又说,在派出所对方有拿出驾照等语,除证词前后矛盾外,与蔡同行的李女则具结,指蔡有携带身份证等,当时只有一名警员在场,并叫蔡到派出所再说,警方坚持要开单。

又查,警方并无“当场不能或不宜”拦截制单举发的情形,竟将对方带回警所开单,显然不符合法定“当场举发原则”。况且,蔡配合员警要求回警所始为拒签,没有不服指挥稽查而逃逸,裁定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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