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良勇:邓玉娇被判有罪说明中共官官相护

民主中国阵线主席 费良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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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8日讯】2009年6月16日上午,经过两个半小时的审理,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当庭宣判,判决邓玉娇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故免除处罚。根据案情,邓玉娇在面临被“三个代表 ”轮奸的紧急情况下奋起自卫,用水果刀刺死淫官邓贵大,刺伤淫官黄德智。邓玉娇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根本无罪。中共法庭公然蔑视法律,判处邓玉娇构成故意伤害罪。迫于民间舆论一边倒支持邓玉娇的巨大政治压力,中共法庭虽然判处邓玉娇有罪,但没有判刑。

由于一党专制,权利不受制约,中共早就退化为地地道道的特权利益集团,腐败透顶。总体上讲,制度性腐败已经形成了无官不贪的局面。一个贪官落马,其他贪官的丑行也会暴露。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贪官们虽然相互常有争斗,但为了维护既得利益,通常会联合起来对付老百姓,官官相护。

不管邓玉娇的自卫行为多么正当,她毕竟杀了官,在统治者看来,这就是犯上作乱。如果不判定邓玉娇有罪,老百姓纷纷效仿,在受到欺凌时都敢于起来反贪官杀淫官,那还得了。然而,如果将邓玉娇判刑,又会激怒普天下老百姓,众怒难犯,所以,判处邓玉娇有罪,而不判其徒刑,这可是中共“政法委员会”贪官们绞尽脑汁的杰作。邓玉娇有了犯罪的尾巴,必须终生夹着尾巴做人。这可警示天下草民。

假如邓玉娇是官,邓贵大等人是民,中共法庭会怎样判决呢?草民妄图轮奸女党官,本来就十恶不赦,如今女党官奋起自卫杀了草民,那草民不是该死吗?没死的也可能被判处死刑。敢于奋起自卫的女党官不用说也是“巾帼英雄”了。

如果没有通讯网络,邓玉娇杀淫官一案不可能很快传遍天下,邓玉娇不可能得到全国甚至全球网民和舆论的同情支持。邓玉娇有可能被中共法庭以故意伤害罪甚至谋杀罪判处重刑。根据“烧官府、泄怨气”的瓮安事件之导火线“俯卧撑”托词,人们不难想像,为了维护中共及其党官的形象,巴东贪官与恶警甚至可能编造出邓贵大等“三个代表”扫黄抓妓遭恶妓报复以身殉职的神话故事来。

按照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邓玉娇面临被三个男人强奸,被迫不惜一切拚死反抗,其行为百分之百属于正当防卫。根据相应刑法,她根本就没有罪。中共法庭判处邓玉娇有罪,说明中共专制集团有法不依,执法犯法。

邓玉娇是当代烈女之骄傲,是抗恶女侠,是抗暴巾帼,是敢于维护自身人权的伟大公民。“全国妇联”竟然对邓玉娇案件不明确表态,对遭受凌辱、身负冤情的妇女不同情、不支持。这说明“全国妇联”是中共的御用工具,只可能为专制效劳,不可能为妇女服务。吃纳税人血汗的官办“全国妇联”必须解散。中国妇女需要建立能够维护自身权益的独立的妇女联合会。

2009年6月17日 写于德国 纽伦堡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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