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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汽车责任险届满未续保 通知重新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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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品均台北24日电)金管会通过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承保及理赔作业处理办法修正案,其中,将以重新投保通知,取代第2、3次续保通知,并载明契约自重新投保日开始生效,无法追溯投保,以避免争议。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正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承保及理赔作业处理办法,若保险人未续保,在届满后30日内,原发给“续保通知”,将改为“重新投保之通知”,未来以重新投保通知取代第2、3次续保通知。

金管会表示,这是为区别续保与重新投保的不同,说明保险期并非与前一年度衔接,并且无法追溯投保。同时增订保险人通知要保人重新投保时,应载明契约自重新投保日使生效,明确告知要保人,避免争议。

另外,金管会同时修正第14条条文文字部分,将现有条文中“连带请求保险给付”修正为“请求连带为保险给付”,使其符合法律用语。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自民国87年实施迄今已逾10周年,截至今年6月底的有效汽机车投保总数已超过1730万件,截至4月底对受害人理赔次数累计已逾167万人次,累计理赔金额超过新台币130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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