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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保障台商 两岸医疗协议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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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曾依璇台北8日电)立法院法制局近日完成报告指出,具健保保险对象身份的台商在中国大陆无法享有保障,且为协助、保护器官衰竭台湾病患到中国大陆接受器官移植,两岸医疗协议有必要且可行。

根据法制局“两岸签订医疗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现行全民健康保险实施区域不及于中国大陆,因此具健保保险对象身份的台商无法享有保障。

报告也指出,金门、马祖及中国大陆厦门紧急救护管道,自开放小三通以来,皆由金门及厦门港口往来交通船舶担任,但交通船航行一趟约需50到80分钟,直升机则仅需10分钟,若能以空中救护直升机作为紧急救护交通工具,可减少延滞送医时间及避免船只摇晃不利搬运病患。

此外,报告表示,国内器官移植用的器官来源缺乏,等待器官移植者已累积将近7,000人,台湾人到中国大陆接受器官移植者不绝于途,为免他们受骗或遭不测,政府对于欲前往中国大陆移植器官者,应给予必要协助及保护。

报告建议,要解决上述问题,由两岸政府协商并签订“医疗协议”为必要且可行;台商希望简化申请核退自垫医疗费用手续问题,未来签订协议后,若经主管机关指定中国大陆保险医事服务机构承办台湾健保业务,有关核退医疗费用问题应可大幅解决。

报告也建议,若要签订两岸医疗协议,应先修法再协商,建议修正“全民健康保险法”及“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此作为协商、签订协议基础。

报告表示,全民健保法可增订中国大陆保险医事服务机构指定,得由主管机关视情况,依法与中国大陆订定协议后指定;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则可增订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得指定专责机构,协助等待器官移植者到境外器官移植,其资格、条件、申请程序等,由主管机关定之。

报告也建议,行政院相关主管机关与金门、马祖当地政府,应就小三通地区开放设置“定点救援直升机停机坪”问题,纳入与中国大陆进行医疗协议课题,以满足民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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