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死亡立法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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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日訊】日前,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著名醫學專家裘法祖教授建議,中國應盡快對“腦死亡”立法。

据北京青年報報道:裘法祖教授指出,盡管中國的器官移植已取得良好開端,但与國際上相比,在數量上和質量上的差距仍然很大。這其中最主要的問題是供体的來源嚴重缺乏,而且在質量上沒有保証。這是由于中國受傳統觀念的影響,還沒有建立“腦死亡就等于机体整体死亡”這一重要科學概念,這一概念在輿論上和法律上還沒有得到真正的承認和支持,阻礙了器官移植研究的進展步伐。

目前,關于死亡的判定標准分為腦死与心死兩种。心臟死亡的定義很簡單,即心臟停止跳動;至于腦部死亡的判斷,則須符合以下六點條件:嚴重昏迷、瞳孔放大、固定、腦干反應能力消失、腦電波無起伏、呼吸停頓。以上六項連續出現6個小時而毫無變化。我國醫學界現行采用的死亡標准是前者,而一旦采用腦死亡標准,就意味著一些心臟還在跳動的人將被判定死亡。

在傳統觀念的影響下,腦死亡立法在中國是否可行?本期《法律圓桌》將就此問題進行探討。

議題一:實行腦死亡標准是在節約衛生資源嗎?

王北京(北京大學第一醫院法律事務室主任、《中國衛生法制》雜志副主編):對于以腦死亡為標准來判定人是否死亡,我是贊成的。

我曾經看過一個病人,已經一年多了,用手在他眼前晃一晃,根本一點儿反應都沒有。大小便不能自控,這個病人現在欠費十几万元,他現在用的呼吸机的使用費,一天就是600塊錢。而且至少有兩個家屬在陪護他,這樣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家屬和醫院壓力都很大。

這种衛生資源的消耗,是有价值還是無价值的?醫院救死扶傷,或者修复勞動力,把人的病治好了,他可以給社會創造更多的財富,像這种人,如果恢复不過來,僅僅靠著現代化的設備維持他所謂的生命,是不是對資源,尤其是對衛生資源的一种消耗?

作為醫院還面臨一個重要的問題,器官移植的供体來源,現在是任何一個醫院非常傷腦筋的,由于供体不足,病人得不到及時的器官移植就死了,這种情況越來越多了。

主持人:在某醫院有一個植物人,昏迷了半年之后,經過醫院的精心治療和家屬盡心的照顧,在半年之后居然開口說話了,醫院的大夫和他的親屬在那种极端困難的情況下,還不放棄對生的希望,讓人深為感動。

如果我們以腦死亡為死亡標准,那么這個人就沒有重新說話的机會了,他也沒有作為一個人生存的權利了,無論是你占用了其他人的衛生資源也好,還是你的病給別人造成痛苦也好,但是,一個人活著的權利是他最基本的權利……朱繼業(人民醫院外科副主任):植物人跟腦死亡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植物人還有腦電波活動,能夠自主呼吸,能睡覺,給他喂吃的東西,他可以消化,腦死亡就什么都沒有了,神經系統也沒有了。所以植物人和腦死亡是有极大差別的兩個概念。

主持人:一般人會想,如果心跳還存在的話,怎么能叫死了呢?

朱繼業:從科學上講死亡分三個檔次,第一就是腦死亡,沒有腦電波活動,沒有自主呼吸,沒有反射,完全沒有可能再逆轉的,這是腦死亡。但腦死亡的時候心跳可能還有。第二就是臨床死亡,就是心臟不跳了,這也不是徹底的死亡。第三級的死亡叫做生物學的死亡,心跳停跳24小時之后,他的細胞就全部都死亡了。實際上無論從哪一個角度來講,人都是死了,從科學上來講,死的人不可能再活的。

議題二:實行腦死亡標准會不會給人“尸骨未寒”的感覺?

葉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死亡問題承載著几千年的文化,科學即使能夠達到這樣一种共識,就是認為腦死亡代表人体死亡,我認為立法總得要考慮生活中的人們,活生生的人們,對于一种科學的東西的承載力。科學始終是在和傳統斗爭當中發展起來的,有些時候是科學占了上風,有些時候不是,哥白尼的說法很科學,結果卻在當時被吊死了,說地球是方的人還活得好好的。腦死亡不僅僅是一個純科學的概念,而且應該具有社會性,比如中國的社會,是不是能夠接受腦死亡的概念?中國有句老話叫做“尸骨未寒”,是很傳統的死亡的標准……王北京:“尸骨未寒”不見得就沒死。

葉林:心臟死亡用“臨床死亡”這樣一個概念替代它,按我的理解,是在醫生的監督之下,在醫院的救治程序過程當中認定的死亡。最后大家還不放心,為什么要放24個小時呢?因為他可能還沒有死,要進入到生物死亡的狀態。三种死亡的標准本身已經不純粹是科學的東西了,已經融入了很重的社會因素了。

在某一個時間,某一個環境下,腦死亡可能會成為一個大家都承認的標准,但是現在的中國社會,一個人還沒有死的時候,是不是預感到死了以后他的器官可能被移走?我們不知道死亡的感受是什么,也不知道病人的感受或者是尸体的感受是什么,但知道社會上的一個人對于另外一個人的器官被切下來的感受是什么。

朱繼業:對于家屬來講,死了的人的生命從接受移植的人身上得到了很好的延續。

我們現在用的器官都是尸体器官,不管是腎還是肝,死了的人的器官确實在某個人身上繼續工作著。但有很多的人因得不到器官而死了,中國的器官移植有一定的難度,包括在香港,要得到肝移植得等12到24個月,這么長的時間,對于惡性腫瘤的病人根本就沒有机會了。腦死亡立法以后,使器官移植能夠得到更好一點的器官,科學的東西要受到法律的保護。

鐘宇清(北京普華律師事務所律師):這畢竟是涉及死亡的立法問題,而不是一般問題的立法,應該非常慎重。立法的理由是因為這种判斷方式更科學,僅僅為了器官就放棄對一個人的搶救,跟我們傳統的倫理道德是矛盾的。

王北京:絕不要僅僅認為是為了器官移植來定腦死亡標准。這樣做太狹隘了。

葉林:讓人覺得是醫生在為自己的器官庫尋找供体。

王北京:要考慮到,已經是腦死亡的這种人的存在對社會產生的副作用大還是積极作用大?而且由于他的存在和不存在會引起很多法律關系的變化,這种法律關系的變化是對社會有積极的作用還是消极的作用?我們應該從這几個方面來考慮。

而且,宣布腦死亡,未必就一定要捐獻器官,這完全是自覺自愿的,不是凡是宣布腦死亡的人,尸体和器官必須要捐獻給誰。

朱繼業:從國家的角度來講,能夠節省很多錢,實際上已經死亡的人,給他治療的話,投入相當大,現在是國家在出這個錢。

鐘宇清:我堅決反對從經濟上考慮,如果從這個角度來考慮這個問題,這個立法就太成問題了!

議題三:如何在技術上准确判定一個人确确實實是腦死亡了?

鐘宇清:在現有的條件下,判定腦死亡的難度是不是很大?

王北京:1968年美國哈佛大學醫學院就提出以腦死亡為死亡標准。具体提出四條標准,第一點是無反應性;第二是沒有可見的恒溫几率;第三是無反射性;第四是電生理的表現,就是沒有高于2.5微伏的電位。但有專家認為這四個標准還有不足,特別是現在我們所用的腦電圖儀,只能測到1毫伏,這樣就大于2.5微伏几倍,所以在這個基礎上又增加了一條,听覺誘發電位檢查。因為正常人的听覺誘發電位檢查波是1—7的波,如果真是腦死亡的患者,只能有第1個波,從2—7的波就沒有了。這樣就能夠更准确地判斷是否是腦死亡。

劉革新(中國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主任、教授):這四個標准要求反复測試24個小時,結果沒有變化才可以定為腦死亡,而且要排除兩种情況,一個就是体溫過低,低于32.2度,還有剛剛服過中樞神經抑制劑的病例,有這樣的情況不算,還要測。現在美國、智利等十几個國家對腦死亡作為人体死亡的標准都從法律上予以承認。

朱繼業:1987年是台灣立法,1996年香港立法,去年是韓國立法了。

判定一個人是否腦死亡,得由有一定資格的醫師來認定,什么級別的醫生、什么科的醫生、有什么樣的設備等等,都應有具体規定。

鐘宇清:即便有這個資格的醫生也有可能認定錯誤?

朱繼業:不是一個人認定,要求一組醫生認定簽字,這樣他要負責任。一定要有客觀的記錄,比如腦電波的記錄,有各种各樣的記錄。現在我們心跳停跳的標准,也不是說醫生說停了就停了,但是我們一定要走一段心電圖直線,貼在病歷里,有這樣的客觀記錄在那儿,就証明他死了。

鐘宇清:我提一种假設,假定這几個醫生認定這個人死亡了,根据這個設備看上去也死了,可以取死者的器官進行移植,家屬也同意了,在取的過程中,突然這個人出現了一些反應,根据常識來判斷,是一個活人做出的反應,這時候怎么辦?

朱繼業:不大可能,有一個時間標准的,超過這個標准的才算死亡。

劉革新:鐘律師提的意思是說有可能腦死亡的判斷失誤,這個是完全有可能的。其實,按其他死亡標准也會有失誤的時候,有些假死的人,醫生可能沒有判定出來,就解剖了,解剖的時候就發現還有微弱的心跳,這可以按照醫療事故處理。

王北京:美國有一個腦電圖學會,曾經從腦死亡病例當中分析了1760個病例,但這1760個病例里,居然有兩例后來還活過來了,一查他的死亡原因是因為安眠藥中毒。在這种情況下,他們就嚴格地控制住,凡是屬于中樞神經中毒,或者凍死的病人,一定要搶救,絕不能宣判他死亡了。

鐘宇清:還有几個問題,第一就是標准是不是科學?是不是可操作?如果說操作性差,搞得不科學,比如家屬說醫生就這么一簽字,認定病人腦死亡了,家屬不服,將來訴訟官司將是不可想象的。

王北京:比如現在的設備根本查不出來低于2.5微伏的腦電波,這個怎么辦?如何能夠确定他确确實實是腦死亡了?現在腦死亡的標准檢測手段是個問題。

有一些中小型醫院,或者比較落后的地方,這种手段沒有,有經驗的大夫也沒有,他能不能判定死亡?這都是值得立法界考慮的問題。

朱繼業:腦死亡標准在基層實施會有困難,在大醫院也不能說百分之百的對,也可能會有錯誤。也就是說立法是立法,但執法有難度。

鐘宇清:腦死亡的認定,我認為可以先制定一個程序法,通過什么程序來認定,對每一個具体的操作都要有一個書面的記錄,而且這個記錄一定是客觀公正的。

王北京:還有,如果說以腦死亡作為人死亡的標准,比如通過了檢查,可以宣布他死亡,這樣的話,又有很多的法律問題,比如刑事責任的追究問題,這個人是犯罪分子,被緝捕的過程當中被打傷了,造成腦死亡了,他的刑事責任要不要追究?第二,作為民事上的法律關系,他有債務問題,婚姻問題,比如他的妻子允不允許再婚的問題等等,這涉及到了很多的法律問題。

議題四:腦死亡標准的确立,會成為醫生停止搶救的借口嗎?

葉林:腦死亡標准的确立,是否可以理解為僅僅是為了醫生免除責任而采取的標准呢?換句話說,如果一個人在科學上被認為是腦死亡,可以不用再輸液,不用再搶救,資源的浪費也就沒有了。

鐘宇清:腦死亡如果成為免責的事由,這是我不能接受的。如果是為了免責,將來就會有醫生該負的責任不負,拿這個做借口,那么這個立法与我們倫理道德就會產生巨大的衝突。

朱繼業:不是免除醫生的責任。他死了,我們醫生本身是沒有責任,所以不是免除責任。

劉革新:腦死亡的意義,有沒有對醫生免責的意義呢?從理論上講是有的。這种情況醫生可不可以停止治療?如果确定腦死亡就是死了,對于尸体當然可以停止一切救治了。所以有免責的作用。

議題五:現在立法時机是否合适?

主持人:現在立法時机是否合适?是專門立法呢?還是制定一個行業標准?

劉革新:我認為,腦死亡的標准必須要定,但不必要立法。以前以心臟停跳為死亡標准,哪個法律規定了?沒有規定,只是法律上認可。腦死亡就是人的死亡,究竟什么是腦死亡,這完全是一個醫學標准。但因為文化背景的關系,現在公眾自愿捐獻器官、做尸体解剖的都有限,如果說心臟還跳著就把器官取走做器官移植,更不行了。

王北京:据我所知,在我國正式把人的死亡標准作為一個問題來研究,是在1997年全國第七屆衛生立法講習班上。當時有二十多位國內的知名專家,聯名提出關于死亡標准立法的問題,認為現在國家的立法机關應該考慮這些問題。

但是在這次會上,我們与會的官員,還有學者,就考慮到我國的現狀,經濟是否發達到那种程度,是不是能夠接軌,覺得時机還不太成熟,還為時過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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