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以慈善宗旨核對團体免稅 与是否支政府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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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6日訊】署理稅務局副局長劉麥懿明今日表示,稅務局在覆查慈善團体的免稅地位時,只是核對其服務和活動是否符合其慈善宗旨。至于有關團体參与的活動是否支持政府,并非稅務局考慮的因素,各團体有自主權進行任何活動,這不是稅務局管轄的范圍,也不是進行覆查的目的。

明報報導, 稅務局近月發信給曾協助爭取居留權人士的「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詳列該會曾參加的抗議示威活動,包括反對人大釋法、爭取居留權等,認為連串活動与促進慈善無關,并質疑該會是否仍符合慈善團体定義,該團体及其捐助者可能因此不再獲免稅。稅局此舉被質疑是否選擇性針對反對政府立場的團体。

她劉麥懿明在一個電台節目中指出,根据稅務局沿用多年的指引,「為達到政治目的」是經法院判決為非慈善用途。但她強調,稅務局不一定會因為某慈善團体進行了一些政治活動而撤銷其免稅地位。有關決定將視乎這些活動与團体的慈善宗旨的關系。

過去三年,在覆查工作完成后而被撤銷認可資格的207宗個案中,沒有任何一個團体是由于進行与慈善宗旨不符的政治活動而被撤銷免稅資格的。這些被撤銷資格的個案,主要是由于長期沒有活動,或涉及籌款收据發出安排欠善,或沒有提交年報及帳目等。

劉麥懿明表示,稅務局每四年便會對每個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体進行覆查。如果根据其年報及帳目顯示所進行的活動沒有与宗旨不符,稅務局便毋須跟進。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稅務局便會作出查詢。稅務局的做法是一視同仁的。

有關「慈善」的定義,稅務局是根据普通法案例麥納頓勛爵在Pemsel一案中所開列的慈善准則為依歸,所包括者為(1)救助貧困;(2)促進教育;(3)推廣宗教;及(4)其他有益于社會而具慈善性質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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