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首選舉提名人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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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4日訊】競逐下屆特首的戰幔已經拉開,行政會議最快在周二審議規管下屆特首選舉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港府建議若選出的特首在任期內不幸去世,新選出的特首任期應從頭開始計算為五年。草案亦建議要公開提名人的身分及容許有政党背景人士參選特首,并容許參選人在報名后退選。

東方日報報道, 若草案獲行政會議通過,政府會即時提交立法會審議,期望年底可獲通過,下屆特首選舉最快在明年三月舉行。

新特首任期應五年

由于《基本法》沒有清楚訂明,當特首在任內身故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的具体安排,故草擬中的特首選舉法例將触及有關問題。

當局認為《基本法》第五十三條訂明「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產生新的行政長官」,既然條文所指是「新行政長官」,因此其任期應是完整的五年,而非只完成前任的剩余任期。

至于應否公開提名人身分,据悉,港府內部曾有爭議,有意見認為在國家主席江澤民表明支持現任特首董建華連任的情況下,公開提名人身分,變相有妨礙行使自由意志的效果,因為可以預見選委會成員多不愿公然与中央及董建華唱對台,恐對弱勢候選人不利。

但最終港府屬意与區議會、立法會選舉看齊,公開提名人身分,畢竟世界上甚少選舉是不公開提名人身分。

將容許候選人退選

雖然草案會照搬《基本法》附件一「不少于一百名選舉委員提名」的安排,但政府內有意見認為應同時設置提名人上限,因為若有候選人取得過半數或甚至全部八百名選委會成員的提名,是否需要再進行投票便值得商榷,設置上限將可避免不必投票便自動當選的情況。

此外,吸取了程介南事件的訓,特首選舉將容許候選人在提名期結束后退選。草案又規定參選人不能有案底,及采用絕對多數投票制。

另外,由于經選舉產生后的特首,須經中央任命确認,為免出現任命后,本港法院仍在處理可能出現的選舉紛爭,港府建議有關的選舉呈請直接交終審法院處理,以加快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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