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首选举提名人须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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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4日讯】竞逐下届特首的战幔已经拉开,行政会议最快在周二审议规管下届特首选举的《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港府建议若选出的特首在任期内不幸去世,新选出的特首任期应从头开始计算为五年。草案亦建议要公开提名人的身份及容许有政党背景人士参选特首,并容许参选人在报名后退选。

东方日报报道, 若草案获行政会议通过,政府会即时提交立法会审议,期望年底可获通过,下届特首选举最快在明年三月举行。

新特首任期应五年

由于《基本法》没有清楚订明,当特首在任内身故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的具体安排,故草拟中的特首选举法例将触及有关问题。

当局认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订明“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产生新的行政长官”,既然条文所指是“新行政长官”,因此其任期应是完整的五年,而非只完成前任的剩余任期。

至于应否公开提名人身份,据悉,港府内部曾有争议,有意见认为在国家主席江泽民表明支持现任特首董建华连任的情况下,公开提名人身份,变相有妨碍行使自由意志的效果,因为可以预见选委会成员多不愿公然与中央及董建华唱对台,恐对弱势候选人不利。

但最终港府属意与区议会、立法会选举看齐,公开提名人身份,毕竟世界上甚少选举是不公开提名人身份。

将容许候选人退选

虽然草案会照搬《基本法》附件一“不少于一百名选举委员提名”的安排,但政府内有意见认为应同时设置提名人上限,因为若有候选人取得过半数或甚至全部八百名选委会成员的提名,是否需要再进行投票便值得商榷,设置上限将可避免不必投票便自动当选的情况。

此外,吸取了程介南事件的训,特首选举将容许候选人在提名期结束后退选。草案又规定参选人不能有案底,及采用绝对多数投票制。

另外,由于经选举产生后的特首,须经中央任命确认,为免出现任命后,本港法院仍在处理可能出现的选举纷争,港府建议有关的选举呈请直接交终审法院处理,以加快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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