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子立文選:民主和法治沒有先后之別

楊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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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5月1日訊】 潘維先生(注:此公乃美國回來的教授,現在北大當博導)在《未來中國政改方向》中指出中國的改革方向應當先行法治,而民主則應在法治后才從長計議。中國當然既缺民主也缺法治,如果在法治上搶先一步進行政治改革,對中國無疑也是個福音。然而,不幸的是,在一定程度上,潘把民主和法治對立了起來,希望在進行法治化改革的時候盡量避免民主。雖然越來越多的學者不再聲稱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主比美國的資本主義民主更真實,承認中國還沒有民主,但是反過頭來,又在論証民主的弊端。無論是前者,還是后者,要達到的目的都是相同的:中國千萬別進行民主化改革。中國現在畢竟號稱人民共和國而不是中華帝國,而法治化的過程也就是把憲法量化到具體的法律并真正執行之的過程,那么,在法治化的過程中又如何能繞開憲法規定的人民的民主權利呢?

  沒有民主實質,就不能叫“法治”,充其量只能叫“法制”。法治有一個指導精神,或是君權,或是民主,在這個精神下產生憲法,并具體化到各種法律,國家機關和公民之間的一切關系都以法律為准繩。所以,法治要么是君主法治國,要么是貴族法治國,要么是民主法治國。到底是哪一種,應當由憲法來規定。中國如果按照寡頭政治的原理進行法律的量化,那么規定人民主權的憲法又置于何處?

  法治和法制有一個重要的區別:法治規定了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個人或公共機關的權利如何界定,而法制往往規定由誰說了算。潘維先生認為中國現在已經確立了市場經濟框架而計划經濟的影響已基本消除。于是,勝下的問題便是如何公正執法。這個看法其實太片面了。市場經濟的框架現在確實有了,但計划經濟的影響還遠未消除:戶口等級制度、政府經營企業、各個行業的准入限制、媒體、大學、醫院、研究所等等方面對民營的限制,這些都是計划經濟時期遺留下來,制約著中國進一步發展的絆腳石。尤其是計划經濟時期造成的長官命令心態和意識已經在官場深入骨髓,貪污腐敗盛行,所以這“吏治”也是計划經濟影響遺留問題。

  潘維先生把人民的基本需求定義為:(1)維護社會秩序﹔(2)給人民以實現其意愿的自由。這個定義不甚恰當,不如定義為一點:保障公民個人權利。在潘文其后的論述中,利用了(2)中自由的的無限制性,把民主政體說成滿足了人民“爭奪政權的自由”。實際上,一個民主政體根本上要滿足的是保障公民權利的要求。行政權僅僅是三權之一而且受到很大制約。而在“自主制”(潘先生贊賞的autocracy,字典里一般譯成“獨裁政體”)國家,有權就有一切,所以政權才是拼命爭奪的目標。

  關于民主,早有人講了一大堆壞處:效率低下、容易矢序、腐敗、黑金盛行、多數人的暴政,朱蘇力甚至還舉出一個令人哭笑不得的理由:容易導致獨裁,所以寧肯要精英政治,和潘先生的“自主制”不謀而合。

  關于這些弱點,有些其實不是弱點:比如腐敗,最腐敗的都是autocracy國家:越南、中國、扎伊爾等,盡管獨裁國家并不一定都最腐敗。又如效率低下,獨裁者統治下浪費的人力物力和時間不知要比選舉本身耗費的財力大几千几萬倍﹔有些缺陷則是純粹的民主獨自承擔不了的:比如多數人對少數人實行暴力剝奪﹔有些則是獨裁時期遺留問題只不過在民主化的過程中表現出來而已:比如大帝國分裂為几個民族國家。

  民主政治從古希臘就早已有之,而現代民主政治是以保障人權為基點建立起來的。現代民主政治的觀念再也不是簡單的少數服從多數,而是涵蓋了自由主義的一切原則:自由、平等、公意、公民權利、有限政府、三權分立和制衡、司法獨立等等,當然也包括了法治的概念。這也就彌補了簡單民主的不足。現代民主政治的理念基礎是理性和非暴力,靠民主長治久安的國家的人民相信靠各自對協議出來的法律的遵守,個人權利可以得到保障。假如矛盾到非要暴力解決不可,那么寧肯分裂,各過各的日子。當然,如果人權本身被踐踏是誰都不答應的。

  中國現代化的目標就是要建設靠民主和法治來保障人權,這和現代民主政治的目的是一致的。向法治化邁進如果強行脫離民主,不僅背離了政治改革的總目標,法治這各單獨的目標也不可能實現。本來想看看潘先生如何設計在排斥民主的情況下進行法治化改革,可惜除了現行的公務員考試通篇再沒有一條具體的改革措施。但可以設想一下,安照潘的推斷,該如何改革呢?恐怕還是進行政治思想教育,教育大家提高覺悟,自覺遵守法律。對普通老百姓,如果膽敢違法,自然會有人懲處你,但中國法治不彰的根本原因在于掌握行政權的官員不遵守法律,掌握司法權的審判員不能獨立司法,而人民代表既不代表民意(基本靠指定)也沒有足夠的監督和罷免權。如果排斥民主,這些基本矛盾如何解決呢?如果靠思想教育能解決問題,60年豈不真的實現共產主義了,哪里還能餓死4000萬老百姓呢?

  中國的政治改革就是要從馬克思主義的極權過度到自由主義的民主、法治、平等、人權等目標。如果把普選叫做狹義民主,而按照自由主義原則構建的政治框架叫廣義民主,那么,中國的目標就是要改向廣義民主。狹義民主的改進,也就是選舉權的落實和擴大,也是要改革的目標之一。當然,要改的東西太多,不一定非要立即從狹義民主下手。但是,不同部分改革的難易程度是不一樣的。有些是制度和規則的變革,有些則需要全體公民培養新的意識觀念。應該承認,僅需要制度規則改變的東西比需要培養全民意識的東西容易許多。

  法治的普遍實行就要靠全民和國家領導人自覺的對法律產生尊敬的感覺。換句話說,法治有賴于公民的法治意識。當特權還可以凌駕于法律之上時,人們怎么可能自愿放棄特權而投靠法律呢?當國家領導人自覺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下取信于民時才能在民間慢慢培養理性、和平和法治的精神。法治既是長期的,又是依賴于其他條件的。而廣義民主的其他方面并不都是如此艱難。比如憲政分權、司法獨立、基層選舉、新聞自由等等。拿新聞自由來說,只要執政黨不再非法干涉報業運做即可。對于出版假新聞的媒體,讀者在市場上自然會冷落它﹔發表暴力煽動性文章違反法律的,政府可以起訴,由法院判決。現在執政黨靠紅頭文件撤換主編封閉報紙本身就是沒有法律根據的行為。政治改革任重而道遠,我們為什么不從可以立即著手做的方面進行呼吁呢?各個方面互相促進,單獨強調某一方面的改革卻排斥其他各方面,最終只能導致政治改革的失敗。

  潘先生用歐洲先有法治后有民主的先例証明中國也可以適用,但這是不恰當的。英國最先成為法治國家,法律規定了國王、貴族、平民不同的權利和義務,大家共同遵守法律。但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難道要中國再回到大清進行君主立憲的地步嗎?中國號稱人民共和國,那么代表普遍正義的法律是按照等級高下原則制定呢,還是應該按照民主和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制定?或者,象國民黨那樣,既承認人民主權的原則,又制定特殊時期由一黨進行專政的法律。也就是說,用法律的形式暫時剝奪人民的民主權利,并答應在一定時期之后再還政于民。這種設計雖然對于今日中國仍然是進步,可今天的執政黨在半個多世紀前就是靠反對這種設計的不完美才起家的,現在不可能再拾人牙慧。

  香港和新加坡確實是法治社會,中國可以學習其法治,但并不必要刻意避免民主。香港公民在英國統治下有比較充分的公民權利,但它不是個封閉的社會,統治它的英國本身是個民主和法治的國家。新加坡雖然公民權利不充分,但它有基本的民主:人民黨或李光耀畢竟是通過選舉執政的。一個是法治和公民權共生,一個是法治和民主共生,但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既沒有公民政治權利,又沒有民主,但卻是個法治國家。

  潘先生認為民主化和法制(可能是不經意把法治寫成了法制)化兩個過程從未共生,因為操作方向不同,無法兼容。但是美國從一建國開始,就是一個既有民主又是法治的國家。這兩個過程的方向平行,都是指向現代自由主義的原則。

  中國的傳統是帝王專制,假如戊戌變法得到成功,中國也許當時就變成了君主立憲的法治國家,當然發展到今天,肯定也是民主政體了。但清政府錯過機會,直到孫中山進行民主革命,中國的方向只能是民主共和而不可能是君主共和了。如果還有人今天提倡精英專制下的法治社會,它是如何可行的呢?沒有選舉,統治者的合法性如何得到承認呢?沒有公民權利的保障,又如何使民眾自覺遵守這樣的法律呢?統治者需要政權不僅是政權本身,而是特權帶來的各種實際利益,法律能把這些隱形的利益表面化嗎?表面上的法律肯定是反對特權利益的,那么這些正在享有特權的人又如何能遵守這樣的法律?

  法治的對立面是人治。當前中國人治的主要特征是凡事靠紅頭文件或長官圈閱而非法律條文才能辦成,同樣長官意志可以統治法律之外(其實也包括法律之內)的一切空間。要消除人治,需要做的很多:公務員中立化,這就要徹底改變黨內提拔國家干部體系﹔司法獨立,這要改變黨領導法院的現況﹔政務公開,人大應當起到監督政府的作用﹔人大透明,公民有權知道自己選舉的代表到底在議論什么。還有其他許多要改的地方。只要我們按照自由主義的原則從民主選舉、公民權利、有限政府等方面努力,法治都會有所進步。

  潘先生說民主是腐敗的原因之一:因為利益集團會向政客行賄。那么,我們考慮一下,在(1)民主選舉產生領導人并可以罷免之,(2)領導人通過秘密斗爭上台并不受民眾監督, 到底哪種情況更能誘使利益集團向領導人行賄?那種情況更能夠把這種行賄公之于眾?那種情況下政策偏向利益集團同時損害民眾的程度可能更深?除了利益集團的行賄之外,哪種情況下領導人更容易用公共權力謀取私利?或者從法治的角度講,哪個領導人能更自覺的遵守國家法律?這些問題都不難比較。至于沒有民主的當今中國,腐敗的無孔不入更是人人都感覺的到。

  潘先生設想了中國現代化的三個階段,我在此設想了四個階段:

  (1)基本接受民主共和的概念但還不懂法治人權憲政的階段,這是初步接觸現代民主但還不適應的階段,相當于民國時期。

  (2)沒有民主法治自由人權的痛苦時期。這是由于中國人受馬克思主義的誘惑,不成熟地反對自由主義原則而接受教訓的階段。相當于毛、華時期。

  (3)鑒于馬克思主義在實踐上的失敗,引進西方自由民主的一些做法但沒有明確自由主義原則的時期。相當于改革初期到現在。這個時期也是馬克思主義殘留原則和自由主義原則激烈交鋒的階段。

  (4)明確自由主義的方向,從憲法上保護公民的財產權、政治權利和其他公民權利,并在實踐上努力遵守憲法和法律,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使中國在世界上成為自由繁榮和強大的民主共和國的新時期。那時中國要聯合一切民主國家遏制其他國家的內戰政變獨裁,使周邊國家和全世界共享自由繁榮。只有到這個新時期,華人才能成為令人欽佩的成熟了的民族。 (20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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