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逾百MP3個人音樂网站面臨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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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6月25日訊】 不久前美國著名音樂网站Napster的CEO漢克不得不接受法官的判決,撤下侵權音樂。

据北京青年周刊楊子報道,前段時間网絡廣告對個人网站說“不”之后,“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也開始對個人网站進行討伐!今年5月份開始,國內就有上百家個人音樂网站站長的電子郵箱里先后收到了這樣的律師函:

廣告 1、停止侵權。2、盡快与我會聯系,協商解決侵權問題。3、根据事態的發展情況,我將會考慮通過法律程序,追究貴公司的侵權責任,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在网站蟑螂音樂歌詞庫上發表賠禮道歉聲明。而落款是“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律部”。

音樂人的態度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在對待這個問題上,態度非常堅決,其稱:“無論是商業网站還是個人网站,無論是提供試听還是下載服務,只要公開,就是侵權。在网絡上复制和傳播音樂作品的行為,是一种公開的行為。根据著作權法的規定,公開就是對著作專有權的一种侵害。”著作權協會還宣稱,他們并非只針對個人网站,一些商業网站也收到了律師函。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對媒體公開表示,此舉正是為了促進互聯网的合法、健康發展。官方有官方的看法和理由,那么网民又是如何看的呢?記者就音樂著作權協會向個人网站的背景音樂收費是否合理的問題,對一些网民和音樂人進行了采訪。

地下音樂人胡嗎個稱,知道這個消息是很興奮的,最起碼在官方的意義上有人開始站出來為他們這些音樂人說話、撐腰啦!音樂在現在本身就是以商品在出售,加上國內目前的娛樂業和唱片業不景气,作為一個真正以音樂人身份在工作的收入是不能維持生計的,一旦网絡上MP3任意免費下載,對其唱片銷量是有很大影響的。任意的免費下載是對其勞動成果的極其不尊重!何況网絡的進步和發展以及贏利也是需要一部分的收費來完成的!同時他還表示,這些工作在具體的操作起來是很困難的,但,這些所表現出的信號是非常之好的!

貪婪的下場

由于個人网站屬于一种無組織、無約束、無保障的“三無”网站形式,大有一副“我是老百姓我怕誰”的架勢。所以我們無可否認的是,在目前無序的狀態下,很多的個人网站都存在著這樣与那樣的問題,其中也包括共享他人版權作品的問題。比如一直反映出的問題是一些記者和作者的作品在网絡上就可以由個人网站站長無限制的轉載,以此引得眾多記者和作者大為不滿,一旦想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要和個人网站站長打官司,有些記者、作者覺得實在犯不著,何況有哪些注冊的信息是真實的呢?除非你有時間、有精力、有金錢、有簽約公司肯為你打!

可一旦有貪婪的個人网站站長利用這些所謂的免費MP3來達到他不可告人的目的時,受害的又是誰?由此唱片策划人胡小鹿說,早管早好,晚了就難管啦!

网民正反兩方面的意見,孰是孰非很難斷定。而如今這种情況,個人网站的站長們需要面對,需要考慮的可能就已經不是如何据理力爭了,而是該關閉的關閉,該屏蔽的屏蔽了。那么,這樣追究責任有多少法律依据呢,我們也努力地希望能夠從一些我們所了解的相關條款和國際公約中得到答案。

還是依据法律!

2000年12月19日,美國E??Music.com對MP3.com提起標的超過1億美元的侵權訴訟是全球最大一起由于网絡音樂使用而引發的官司,同時也在全球掀起了大規模的网絡音樂版權的產權保護活動。然而,即使在非常尊重知識產權保護的美國,目前也尚且還沒有風聞有官方或者商業机构就“背景音樂對個人站點提出付費要求或者訴訟的先例。那么在中國,這樣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1993年2月12日,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的相關內容,國家版權局批准成立了“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并賦予了其四項“基本職能,其中的第三、第四條分別是“向音樂作品的使用者收取使用費分配給音樂作品著作權人、“追究侵犯音樂作品著作權者的法律責任。因而就此看來,矛盾的最大集中點就在于不具備商業性質,不作為贏利用途的個人网站所使用的背景音樂是否屬于非法侵權行為。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同時,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并說明,“國家版權局負責提供各類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標准樣式,可是目前适用于互聯网形式的這樣的標准文本并沒有出現。而產生矛盾的最大分歧則是在“使用一詞的解釋上,顯而易見,著作權協會在對“使用一詞的法律解釋上,就是直接采用了廣義的詞義范圍,只要播放了音樂作品就屬于已經“使用的范疇,而沒有對商業贏利与自我娛樂的不同性質進行分析和區別對待。

而在國際公約中,對于“使用的詞義則有較為明确的表述。根据1886年簽訂,又于1979年進行修改和完善的目前國際保護知識產權法規中最具權威的《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規定,“在營業場所使用音樂,應該向音樂作品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用,明确表明了“使用音樂必須是在“營業場所進行。而此外1971年于日內瓦簽訂《保護錄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复制其錄音制品公約》第五條也規定,“只要公開發行的經授權的錄音制品的所有复制品或其包裝物載有P標記并伴有首次出版年份,而且標記的部位足以使人注意到保護的要求,則應當認為符合手續,也承認了具有知識產權的音樂作品不進行商業“使用時附加說明后的播放的合法性。由此可見,在對“使用音樂的詞義范疇的認可是導致國內外管理机构對“背景音樂態度大相徑庭的根本所在。

就這個問題,北京市嘉安律師事務所的電腦网絡法律事務部首席律師、IT評論家于國富在接受采訪中也發表了自己的觀點,他認為“不分情況亂收費顯然是不行的,而且,由于在网絡网際上的背景Midi音樂大多都由于网站站長經過再創作,就此,于律師認為,“這樣的背景音樂是一种編輯作品,如果在數字化過程中被改編,那么,其著作權應當屬于改編人。因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著作權協會搞“一刀切和先從個人网站下手的舉措應該有可以商榷的地方。(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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