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隱私 香港擬最高監禁5年 罰款100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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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9日訊】(據台視新聞報導)就八達通卡公司出售轉移市民個人資料牟利引發的私隱大災難,香港政府昨 (18) 日發表檢討《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的公眾諮詢報告,擬將未獲授權的直接促銷、資料轉移及售賣個人資料刑事化,最高罰則為罰款 100 萬港元及監禁 5 年。

文件對授權資料使用者屬「接受機制」或「拒絕機制」持開放態度;另外,私隱專員公署不被賦予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兩個半月的諮詢直至 12 月底結束,當局預計本立法年度後期,將立法建議提交立法會。

香港《大公報》報導,諮詢文件包括 37 項建議,涵蓋 4 大範圍,包括直接促銷、資料保安、私隱專員權力及加重罰則。罰則大致與《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相同。

罰則最重的,一是資料使用者 (從資料當事人處取得個人資料的人或組織) 未經當事人授權同意,藉出售他人個人資料謀利,最高罰款 100 萬及監禁 5 年;其二是第三者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取得當事人個人資料,並作謀利或惡意用途,即為了令自己或他人得益,或令他人蒙受損失,包括對感情的傷害等。

至於未有在收集個人資料聲明註明會將個人資料用作直接促銷用途,以及在當事人表明不同意後仍繼續促銷或轉移其個人資料的有關行為,最高罰則亦高達 50 萬港元及監禁 3 年。

諮詢文件同時建議,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必須要列明保障個人資料原則,包括讓當事人知道,資料用於什麼目的,資料會轉移給什麼人或組織,什麼資料會被轉移等;表格的字體要方便公眾閱讀,當事人可選擇「同意」或「不同意」有關聲明。

若資料收集有其他目的,須得到當事人訂明同意,否則已違反保障資料原則。屆時私隱專員公署會發出執行通知,一旦資料使用者違反執行通知會被檢控。

根據現行法例,最高罰款為 5 萬港元及監禁 2 年,當局建議將罰則提高至罰款 10 萬港元及維持 2 年刑期。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在記者會上回應有關新罰款提高至 100 萬港元,仍欠阻嚇力的提問時稱,新條例不止提高罰款,更涉及有人坐監、公司形象受損,阻嚇力已大幅提升。他補充,收集個人資料聲明的字體,「不能細到似烏蠅」,要有香菸的健康提示般大小。

當局早在透露進一步規管直接促銷前,坊間直銷團體已表明,傾向在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中,是行「拒絕機制」而非「接受機制」。

拒絕機制指,除非當事人「剔」不同意,否則資料使用者是直接獲授權;接受機制則要當事人「剔」同意,資料使用者才獲授權。林瑞麟說,用哪種機制是經公眾諮詢後決定。

市民欲知諮詢詳情,可到各民政事務處索取報告,或從 www.cmab.gov.hk 下載。

公眾可在 12 月 31 日諮詢期結束前,以郵寄 (香港下亞釐畢道中區政府合署東座三六四室,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第四組) 、傳真 (25230565) 或電郵 (pdpo_consultation@cmab.gov.hk) 提交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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