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性別歧視 美最高法院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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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1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田清綜合編譯) 美國對男性和女性差別對待的法律,從70年代起就被視為違憲,不過本週三最高法院似乎準備允許這個規定有例外。爭議中的問題是,與外國人結婚而在海外生下的子女是否可以有美國國籍。

《洛杉磯時報》10日報導,國會的立法使得未婚的美國媽媽比未婚爸爸更容易把國籍傳給孩子。如果媽媽在美國住了至少一年,未婚的美國媽媽在國外生下的孩子是美國公民。不過根據1952年的一條法律,未婚的美國爸爸在14歲以後至少在美國居住5年,他在國外生出的孩子才是美國國籍。

挑戰這條法律是一名1974年出生在墨西哥提華納(Tijuana) 的毒販維拉(Ruben Flores-Villar)被驅逐的案子上。他的母親是墨西哥人,不過他是由美國的父親在聖地牙哥市撫養長大。當2006年因販賣大麻第4次要被驅逐到墨西哥時,他提出了新的異議。他說,他應該被視為美國公民,因為他的父親在他出生時16歲,而且是美國公民。

他的聖地牙哥律師赫巴卡(Steven Hubachek)向法庭指出,法律對父親的更嚴格規定是違背憲法的性別歧視。這個規定是依據女性而非男性會照顧孩子的性別刻板印象。

對此,法官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捍衛這個常規。「這個常規和現實有什麼不一樣?如果有一個非婚生子女,最後多是女方照顧,不是嗎?」

維拉的希望很快便破滅。大法官甘乃迪(Anthony M. Kennedy)認為,沒有理由批評國會制定的這些規定。斯卡利亞法官則說,法院從來沒有命令政府聲明誰是美國公民。

憲法規定,在美國出生的孩子是公民,不管他的父母身份如何。不過,「沒有任何外國出生的孩子自己有權利」成為公民。

首席大法官羅伯茲(John G. Roberts Jr)認為,這個案子的解決方式可能是,使未婚的美國媽媽更難以把國籍傳給她們外國出生的孩子。「補救違反平等保護的辦法,就是對誰都一樣」,他說。不過他也指出,如果這樣對維拉的案子沒有任何幫助。

《華盛頓郵報》10日報導,保守的法官告知維拉的律師,給予美國之外出生人士公民身份的權力在於國會,而不是法院。

聯邦法律對男女差別對待沒有爭議,維拉出生在1974年,對那些在1986年以前出生的孩子 – 他們美國的未婚父親必須住在美國 10年,而且14歲後至少住上5年,才能把他們的國籍傳給孩子。 (維拉的父親在兒子出生時只有16歲,所以他不可能有這個資格。)

未婚的美國媽媽則只要在孩子出生前連續在美國居住1年以上即可。

這個法律在1986年把父親的居住時間縮短到5年,其中14歲後只要2年,不過對母親的要求不變。

副總檢察長尼德勒(Edwin S. Kneedler)認為,國會有正當理由區別對待母親和父親。它必須考慮孩子出生國的法律,而且政府要確保孩子不是沒有國籍的。他說,通常誰是孩子的未婚母親很明確,不過未婚父親就不一定了。

法院在先前Nguyen v. INS的案子中判定,政府可以對想要給孩子國籍的未婚爸爸要求更多,而且不會違反平等保護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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