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年度稅後虧損 須揭露董監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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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君蔚台北 7日電)金管會今天預告,未來上市櫃公司只要最近年度稅後虧損,即應揭露董事及監察人的酬金,而且外國發行人應揭露陸資持股比例。

金管會表示,目前要求公開發行公司最近兩年度連續稅後虧損,才需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的酬金,但為強化資訊揭露,改為只要最近年度虧損,即應揭露。

金管會官員指出,98年度稅後虧損公司為 391家,97、98年度皆虧損的公司則有 240家,新規定雖較嚴格,但99年度財報尚未出爐,且今年上半年不少公司已轉虧為盈,相信影響不致太大。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預告「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兩項修正草案。

金管會表示,新規定也要求公司董事或監察人領取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的相關酬金,也應明確揭露;另外,更規範外國發行人應揭露陸資比例。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主任秘書吳桂茂說明,這項修正會影響公司的年報及公開說明書,其中年報是指股東會時發放給股東的「致股東說明書」;在台第一上市櫃公司都適用新規定。

不過,吳桂茂指出,由於TDR(台灣存託憑證)公司的年報應遵循原上市地國規定,年報部分不適用新規定;但TDR公司的公開說明書因用於在台募資所用,仍要依照台灣法令規定。

金管會表示,新制將依法進行法規預告程序,徵求各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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