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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棍算凶器! 搶1萬3判7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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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撿來的竹棍算不算凶器?男子張成學缺錢,向姊姊的鄰居鄭姓老翁借錢不成,於是撿拾鄭翁屋內的一支竹棍猛K對方,還與友人游鴻秋合力搶走鄭翁身上1萬3000元,基隆地院認為竹棍屬於凶器,依加重強盜罪判處兩人各7年6月徒刑。

承審法官指出,客觀上只要足以對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的器物,都會被認定為凶器,竹棍雖不像刀械對人的生命造成相當程度的威脅,但仍屬於危險性的凶器,最高法院曾有過判例。

公設辯護人林富貴則主張,竹棍屬自然形成之物,對人體傷害比起刀械相對低很多,是否為凶器還有討論空間,而且張某只是順手撿起屋內的竹棍,並非事先攜帶刀、械等凶器前往強盜。

判決書指出,前年11月14日上午7時,41歲的張成學邀40歲友人游鴻秋到他姊姊位於台北縣萬里鄉大鵬村住處喝酒。

酒後,張成學因缺錢花用,向住姊姊對面的80歲鄭姓老翁借錢遭拒,兩人即闖入鄭某屋內,以撿拾的竹棍朝鄭翁頭部、腿部毆打,游鴻秋則以拳頭捶打鄭翁腰部,兩人搶走鄭翁褲袋內1萬3000元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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