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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勞基法規定/除夕到初三 上班工資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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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長達九天的黃曆新年假期即將來臨,不少商家趕著搶這幾天的紅包商機。青年九五聯盟表示,過去經驗顯示,多數商家並未依勞基法規定於國定假日期間加倍發給工資,呼籲勞工若需於除夕到初三這段期間上班,記得爭取該有的雙倍薪資權益。

*時薪工作者 也有雙倍薪水*

依據我國勞基法規定,勞工的假日包括七日休假一天的例假,除夕、黃曆新年到初三等共十九天的國定假日,以及依年資計算的特休假等三種休假;無論是哪一種休假日,勞工不用上班、但雇主仍應照給工資。若雇主要求勞工到班,則除了應該徵求勞工同意,還需加倍給工資。

至於時薪工作者,由於當初計算基本工資時,並未計入一年十九天的國定假日薪資,也因此,如果部分工時工作者在國定假日上班時,雇主時薪也必須加倍發給。除了黃曆新年期間,其他國定假日包括元旦、國慶日等相同。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孫碧霞表示,按日或按時計算的部分工時勞工,若國定假日為排定的上班日,雇主仍應徵得勞工同意上班,若勞工不願意上班,雇主應照給工資;若勞工願意上班,則工資應加倍。若國定假日當天,並非排定的上班日,雇主可徵得勞工同意請勞工支援上班,工資應該加倍發給,若勞工不願意,當日不需給薪。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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