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達宏 : 從宗教信仰角度探討死刑的存廢 

高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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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3日訊】摘要:

一.「人不是神,所以人沒有剝奪別人生命的權力」是「賣藥邏輯」的混亂:
二.依法處死兇手 佛教徒沒有犯殺戒 基督徒沒有犯殺人罪:
三.死刑算什麼 地獄的懲罰比人間更殘酷:
四.將靈魂和肉體分開處理:兇手即使認錯悔改 仍應執行死刑

本文:

「人不是神,所以人沒有剝奪別人生命的權力」,這是贊成廢除死刑的人經常提起的觀點,前法務部長王清峰是個虔誠的佛教徒,在這次死刑存廢風波中,再次提出了這樣的論調。

這個觀點在宗教界普遍被其信眾所接受,甚至連許多贊成死刑的人都避免去碰觸這個說法,以免對神明有所不敬。

加上,佛教的首戒「戒殺生」,基督教十誡的「不可以殺人」,更是讓一般人有著死刑違反了他們的宗教信仰的戒律的錯誤認知。

所以到底死刑是不是違反了宗教信仰的基本精神,應該釐清,而且必須明確。

這樣可以讓宗教的信眾們在談論死刑存廢的時候,可以因為有很明確的認宗教概念,而能做出正確的分辨和選擇。

一.「人不是神,所以人沒有剝奪別人生命的權力」是「賣藥邏輯」的混亂:

賣藥邏輯適用一種「前提正確,後論錯誤」的論證方式,可以來混淆視聽。

再提一次什麼是「賣藥邏輯」:這是一個曾經在台灣很紅的感冒藥廣告:「身體要健康要多運動,感冒要好要吃三支雨傘標」。

這個廣告是利用「前面一句是正確的論證,讓人產生後面錯誤的一句也是正確」的認知混淆。

「人不是神」這句話是正確的,但是,「人沒有剝奪別人生命的權力」不一定正確,存在著錯誤的可能,因為這句話不夠精準。

如果將「人沒有剝奪別人生命的權力」這句話,申訴清楚,將會得出不同的結果,如「人沒有剝奪惡性殺人犯生命的權力」ˋ 「法律沒有剝奪惡性殺人犯生命的權力」ˋ「惡性殺人犯有免於被人剝奪生命的權力」等等,因此「人不是神,所以人沒有剝奪別人生命的權力」,這句話是不合乎邏輯的論證。

二.依法處死兇手 佛教徒沒有犯殺戒 基督徒沒有犯殺人罪:

這裡要論的是,佛教的「戒殺生」和基督教的「不可殺人」的真義。

佛教和基督教,二大宗教對於殺人都有很明確的教義,佛教的首戒是「戒殺生」,基督教的十誡有「不可殺人」,這些宗教上的律法,都強調殺人是犯罪的行為,這是不需爭論的。

但是,從這個觀念衍伸出來的「將惡性殺人的兇手依法處死」,也是犯了「殺戒」ˋ「殺人罪」的觀念,則是錯誤的。

宗教界一直沒有很明確的說明,為什麼「將惡性殺人的兇手依法處死」,也是犯了「殺戒」ˋ「殺人罪」?

試問,殺了人,犯了殺戒,而且是殘忍的惡性殺人,(並且再犯的機率相當高,已經有案例,女幼教老師被槍殺案,兇手在十多年前就犯過類似的殺人案),要給予怎樣的制裁,才是「公平ˋ對等」?

事實上,唯一的方法就是將之處以死刑。

將一個殘忍的惡性殺人兇手處以死刑,不僅伸張了法律,撫慰了受害者,而且是完成了宗教信仰中對犯了「殺戒」ˋ「殺人罪」的「報應」。

基督教的聖經對於謀殺人的人,有著得處以死刑的觀念,後來根據十誡所衍伸出來的法律,更是明確的有著「將謀殺人的人處死」的刑罰。

基督教對於「不可殺人」的英文原文是「不可謀殺」(Do not commit murder),這牽涉到了心性的善惡,也就是以「心的善惡」ˋ「殺人的動機」來判定犯罪與否。

因此以「心的善惡」ˋ「殺人的動機」而論,惡性殺人是犯罪,經由律法判決而處死兇手不是犯罪。

說到這裡,應該可以很清楚的看出,依法處死兇手,就宗教信仰而言,佛教徒沒有犯殺戒,基督徒沒有犯殺人罪。

因為沒有心存惡念。

這才是宗教信仰的真義。

三.死刑算什麼 地獄的懲罰比人間更殘酷:

一些因為宗教信仰而反對死刑的人士,大概無法解釋為什麼需要有個「地獄」的存在?
佛教和基督教都有「地獄」的宗教教義。
地獄的觀念來自於宗教 是對弱勢者的伸冤。
地獄是用來懲罰犯罪的人:在他們死後。
讓惡人會受到「報應」。
但是有些惡人,死了還被人當成神明一樣的崇奉著。

因此必須有個地獄,用來懲罰這些在人世間應該受到極刑,世人卻做不到的懲兇正義,所以地獄是伸張正義,彌補弱者在人間所受的惡人的欺害。

民主國家執行死刑,還要顧慮到受刑人的「痛苦指數」,槍決ˋ電擊,到現在的注射,執行的方式越來越「文明」。

但是,地獄呢?

基督教地獄中有「不滅的火」,是個靈魂的煉獄。

佛教十八層地獄中的死刑,是比人間更殘酷的死刑,割舌頭ˋ上刀山下油鍋ˋ磨成漿ˋ..,十八層地獄,一層比一層更殘酷,駭人聽聞。

試問,王清峰是不是應該向她所信奉的神明抗議,這樣的地獄違反了「鬼權」?要求她的神明「廢除地獄中的死刑」?

如果人死後有地獄可以將靈魂/鬼魂處以死刑,那麼,人世間的「死刑」就是對窮兇惡極的惡人的也可以處以死刑。

人間的死刑是一種:「現世報」,死後的地獄中的極刑是一種:「身後報」,這二種都是對行兇做惡的人的「報應」,都是符合於替弱者ˋ受害者伸冤的正義。。

因此,死刑是符合於宗教信仰的基本精神。

所以從宗教信仰來看,反對死刑的人應該反對地獄的存在,要廢除死刑,那就先要求他們的神明廢除地獄吧!

四.將靈魂和肉體分開處理:兇手即使認錯悔改 仍應執行死刑
基督教的聖經上說,不要害怕那毀滅人的人身體的,要害怕那毀滅人的靈魂的。
基督教將肉體的死和靈魂的死分別處理。
由於基督教有這樣的觀念,所以才會有「活人」可以「重生」ˋ「得救」的信仰。
新約中,耶穌和猶太教師尼哥底母對「重生」的對話,就是討論肉體和靈魂的問題。
這是著重於「心」的改變,因為有愛心,才會有好人。

此外,對於肉體,基督教有個很有趣的說法,肉體是個「房子」,所以除了「自己」居住之外,聖靈ˋ撒旦也都可以進入﹔因此基督徒會有為了完成上帝的旨意,可以拋棄「房子」的信仰。

新約中,關於房子建造在盤石上和沙子上的教導,就是將人心比喻成為房子。

耶穌被釘十字架的時候,他的旁邊有二個人同時被釘,其中一個要耶穌顯神蹟救他們下來,另一個則是悔改認罪,耶穌對這悔改的人說,「你得到了赦免。」,但是這個人還是死在十字架上﹔很清楚的,可以看出,這個人的靈魂得赦免了,肉體的刑罰並沒有因而得以免除。

因此,對於惡性殺人者是否悔改的處理,也應該用這樣的方式:將靈魂和肉體分別處理。

悔改是個人內心的事,是真是假沒有人知道,也不是法律所能判斷,況且就現有的實例,惡性殺人兇手不應該「享有」「有悔意,不判死刑只判無期徒刑」的待遇,因為許多原本只是判無期徒刑的兇手,後來改判死刑,就是因為發現了他們的悔意是假裝出來的。

悔改是可以假裝的,誰能,又誰有權力來判斷其真假?
所以就宗教信仰和法律而言,兇手即使內心悔改認錯了,他仍然要接受死刑的制裁。
詐欺騙錢的人,不能因為他悔改認錯了,就可以不交還詐欺所得,不是嗎?
詐欺騙錢的人,如果真心悔改,他就會將詐騙的錢財歸還給受害人。
如果兇手是真的悔改了,他就會坦然的接受死刑,將自己的生命交還給受害的人,不是嗎?
所以就肉體和靈魂來看,法律沒有違背宗教信仰的真義,所以死刑也沒有違背宗教信仰的真義。
其實,在筆者的理念中,法律的審判就是神的審判,依法執行死刑就是執行神的旨意。

所以筆者整理出來的觀點是:以宗教信仰的整體力量來消除心靈的罪惡,以社會整體的力量來懲罰犯罪的行為。

心靈的悔改和肉體的刑罰不可以混淆不清,在心靈上,悔改就得赦免,但是犯罪的行為仍然必須依照法律處罰。

也就是一個人犯了罪,他悔改了,上帝也赦免他了,這是心靈上的,是他和上帝的關係得以和諧,但是,他在這人世間所犯的罪,並不能因而免除,仍然必須為他的行為付出代價,接受制裁,欠債的還錢,惡毒殺人的償命,如此 讓心靈的悔改和罪犯的懲處二樣同時並行,才符合上帝的旨意和社會的公義。@

*筆者附註:本文純屬筆者自己的宗教觀點,有許多的內容並未和別人討論過,所以本文不代表基督教教會的觀點。本文歡迎轉載。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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