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碩條款? GDR發行擬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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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14日電)證期局今天預告修正法規草案,放寬海外存託憑證 (GDR)發行方式規定,若公司分割,原GDR投資人可繼續持有新發行的GDR。外界認為,這可能是華碩條款,可望為華碩解套。

由於華碩為釐清品牌與代工業務,去年已宣佈,將負責代工的和碩聯合與永碩聯合分割獨立,分割後持有華碩股票投資人將依分割比例持有華碩、和碩股票。

因華碩GDR投資人亦將因分割案取得等比例華碩、和碩股票,分割後新公司依規定須將這些股票發行GDR。證期局此次宣佈修正相關規定,正好也為華碩解套,成為首先適用的「華碩條款」。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現行規定,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GDR)須全數公開發行,或部分洽特定人認購。若公司分割,新公司以GDR投資人持有分割後受讓新股申報發行GDR,新發行GDR仍為原GDR投資人持有,將與現行規定觝觸。

因此,證期局今天預告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草案,放寬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發行方式。

證期局指出,現行GDR發行方式僅限全數公開發行,或部分洽特定人認購。惟被分割公司進行分割,其已發行GDR投資人可能持有受讓公司股份,包含受讓公司與其100%子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股份。

若分割後新公司依規定,以分割前已發行GDR投資人持有股份申報參與發行GDR,由於僅將國內股票轉成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均相同,將違反現行GDR發行方式,僅限全數公開,或部分洽特定人認購規定。

為配合企業實務運作,證期局表示,將修正規定,放寬GDR發行方式,上述分割後股份發行GDR得全數交付分割前已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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