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昌兵:刑法第三百條應該用來審判誰?

田昌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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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5日訊】荊門東寶法院居然將湖北省最邪惡的專門給法輪功學員非法強制洗腦的黑窩--所謂「湖北省法制教育中心」提供的「2007年6月湖北法制教育中心《關於柳德玉在省法制教育中心學習期間的表現證明》證實柳德玉仍頑固堅持法輪功立場」作為非法判決柳德玉的證據。

湖北法制教育中心是一個專門用來迫害湖北全省各地法輪功學員的黑窩,對外宣稱湖北法制教育中心,對內經常自稱洗腦班。這個中心專門配合湖北各地邪惡610組織,任意綁架湖北各地在家正常工作、學習、生活的法輪功學員和全省各地勞教所及監獄非法關押期滿應該回家的法輪功學員。洗腦班是任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黑窩。在湖北洗腦班裡強制給法輪功學員洗腦,任意打罵、恐嚇、利誘不配合洗腦的法輪功學員,這種偽善的以”學習”,”幫教”之名非法干涉公民的思想自由和非法關押公民的所謂法制教育中心,只有邪惡的獨裁中共才能做的出來。中共法院居然將這個非法的、見不得人的、完全和黑社會一樣的黑窩提供的《給柳德玉洗腦徹底失敗》的材料作為證據,真是讓人笑掉大牙。荊門東寶法院和檢察院應該把這個洗腦班自己送上門來的犯罪證據,以「非法關押,強制洗腦」之罪名起訴和審判湖北洗腦班裡的邪惡人員和它的同夥610人員才是正理。

這份絲毫體現不出現代法律精神的所謂判決書,行文是典型的黨八股,所列舉的證據都是諸如「利用工作之餘宣傳法輪功」「在柳德玉家裏發現了法輪功宣傳品」「有人證明柳德玉向其宣傳法輪功好」「惡有惡報」「有人證明柳德玉勸其退黨」等。最後按黨八股文殭屍模式,根據《刑法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說柳德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判柳德玉四年。

我們看看刑法第三條:組織或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說柳德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請問柳德玉利用哪個邪教組織?那條法律說法輪功是邪教了呢?公安部2005年4月9日頒布了(《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這是到目前為止關於邪教認定最新的一個正式文件。其中介紹,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邪教組織有7種:分別是1)呼喊派;2)門徒會;3)全範圍會;4)靈靈教;5)新約教會;6)觀音法門;7)主神教。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有1)被立王;2)統一教;3)三班僕人派;4)靈仙真佛宗;5)天父的女兒;6)達米宣教會;7)、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根本就沒有法輪功。其它任何法律也沒有一條認定說法輪功是邪教組織。

以上文件並非個人的杜撰,這個公通字[2005]39號文件在公安部的網站上曾經發佈過,很快就被接到法輪功辯護案件的山東華冠律師事務所李建強律師查到,並在2007年2月27日杭州市上城區法院開庭審理時當庭提交,當時法庭就傻眼了。後來,公安部從網站上撤下了39號文件,從此秘而不宣。也就是從那以後,越來越多的律師為法輪功做無罪辯護,不少檢察官和法官也開始清醒過來了。在這個在公安部網站上發佈的文件裡,難道是公安部的人馬虎,把法輪功落下了?不是。公安部裡原來煉法輪功的人很多,法輪功研究會的會長李昌就是公安部十一局的副局長,副會長葉浩是公安部八局的副局長,公安部的人都非常清楚法輪功是一種佛家氣功,是首先叫人向善做好人的,也是一種典型的自由信仰。他們不願意顛倒黑白,不願意指鹿為馬,也在給自己留後路。

最早把法輪功和邪教聯繫在一起的,是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的採訪時的信口雌黃和隨後中共喉舌人民日報拍馬屁做小人的一篇評論員文章。但江澤民的講話和人民日報的文章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司法人員也不能根據媒體的報導來定案。這也法律從業人員的基本常識。非法判決書說柳德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柳德玉從來就沒有參加過以上公安部認定和國務院認定的任何一種邪教組織。法輪功學員柳德玉只不過是和基督徒、佛教徒等信仰人士一樣,向人們講述自己信仰,聽的人自己來做個比較和判斷,沒有任何強制別人的舉動,何談破壞?破壞了什麼?

也許柳德玉曾經勸人退出中共,中共只不過是一個組織,勸人退出中共到底違背了哪條法律?現在的社會人人都在罵中共,包括法官、包括其它公檢法人員幾乎是全民都在罵中共,那說明這個組織很不好,已經到了聽不進去任何「逆耳忠言」的地步了。人家都允許對自己的總統專門塑像用來打罵和發洩,而我們不打不罵勸人們退出這個不好的組織,而且沒有使用任何強制或變相強制的方式,聽了道理後的人們願意退就退不願意退就不退,都是個人的選擇,是個人的意願,是個人的思想活動,讓人們遠離黨派、遠離險惡的政治、平平安安過日子又有什麼不好呢?這違背了那條法律?破壞了哪條法律的實施?怎樣破壞法律的實施?況且奉勸那些並不是真心跟隨中共的人退出中共,是在及時”清理立場不堅定者”,這不是在幫助中共嗎?相反,荊門政法委,610,東寶區檢察院、法院,中院,荊門國保人員等中共邪教分子互相勾結利用公權力合謀迫害一名普通職工柳德玉,顛倒黑白,誣判柳德玉,拒決柳德玉依法上訴,才是真正在破壞憲法和刑法等法律實施,它們才是真正的罪犯,理當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之規定對這伙受納稅人供養不知感恩圖報反過來鎮壓供養它的民眾的中共邪教分子進行正義審判。

如果非要說柳德玉堅持修煉法輪功,不放棄自己的信仰,向人們講述法輪功真相破壞了法律的實施,那說明這個經常玩弄「欲加之罪何患無詞」,經常搞「莫須有」,慣於且極擅長於迫害本國人民的中共自己制定法律是邪惡之法,理當破壞;制定這個邪惡之法的中共才是邪教,理當受到嚴厲的全面審判。法輪功根本就不是邪教,法輪功已經洪傳全世界114個國家和地區。相反中共邪教在全世界民主國家裏都被看著是和希特勒的納粹一樣的對人類有巨大危害的極端組織。柳德玉修煉法輪功無罪無錯,在不公正的對待下,柳德玉講述法輪功真相是天經地義,是天賦人權,是任何法律都應該允許的言論自由。沒有絲毫罪錯的柳德玉多被非法關押一天,那些迫害柳德玉、非法審判柳德玉的惡人的罪惡就多延續一天,它們將來得到的惡報必會令它們無法想像的痛苦和永遠的痛悔絕望,善惡有報是永恆真理。應該立即無條件釋放柳德玉,讓他回家自由修煉法輪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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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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