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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成年子女赴中就學 不符扶親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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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又到了報稅時節!王某已成年女兒在95、96年間到中國上海市就讀交通大學,王某列扶養寬減額各7萬7千元,不過國稅局認為該校非教育部認可之學校,要求王某補稅,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敗訴。

*讀非認可學校 行政訴訟敗訴*

判決書指出,王某95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女免稅額各7萬7千元,國稅局以其女年滿20歲,就讀中國地區非教育部認可學校,不符合「在校就學」規定,應予剔除,要求王某補稅額3萬8405元及3萬6773元。原告不服,申復失敗,訴願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王某認為,上海市交通大學應是教育部即將採認之重點大學,目前雖非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依實質課稅原則仍應認定在校就學及其暫時無謀生能力,准予核認該兩年度扶養親屬免稅額。

*當事人指應依實質課稅原則*

他知道現階段中國學籍不被採認,所以未列舉2萬5000元學費之扣除額,僅就女兒無謀生能力須接受扶養、資助部分申報免稅額,政府不能要徵稅,法源薄弱時就祭出實質課稅原則,當納稅義務人請求依實質事實認定時,卻振振有詞地搬出法源,請民眾依法行事,很不公平。

法官指出,所得稅法有關年滿20歲「在校就學」得申報免稅額,是屬事實認定問題,要有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到校上課者或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學生為「在校就學」。有關中國地區學歷之採認,乃經法律明文授權給教育部訂之,上述學校並非認可之學校。

另依財政部83年函示「現階段台灣地區人民年滿20歲,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規定相當明確,還是不能列為免稅寬減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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