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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告奧客白吃 法官判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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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9日電)陳姓男子2 度到餐廳白吃白喝,第3 度進入餐廳時,店員雖提供他餐點,但報警並告他詐欺。法院審理認為,員工未要求陳男付款就報警,難以認定還想白吃白喝,判陳男無罪定讞。

不過,陳男前2次未付款部分,分別遭判有期徒刑3月和4月。

台灣高等法院公布的判決指出,現年37歲的陳姓男子於民國97年12月間到桃園市1間餐廳點了新台幣990元的餐點,用完餐才告知店員沒錢,並向餐廳老闆要求延後付款。陳男去年1 月間又到同間餐廳消費1380元,但一樣未付錢就離開。

陳男去年2 月8日第3度到同間餐廳點餐,店員認出他先前2 度白吃白喝,但仍為他上菜,並在陳男付款前先報警將他法辦。

法官審酌餐廳經理出庭時證稱,被告曾到店裡大鬧,且當天進入餐廳咆哮,經理因害怕才沒有阻止員工提供被告餐點。法官認為,被告並沒有「施行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的情形,未構成詐欺犯行,判他無罪。

檢方對無罪部分不服,提出上訴,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餐廳員工還沒要求被告付款,未知被告是否有付款之意就直接報警,難以認定被告有不法得利的意圖,因而將檢方上訴駁回,第3 度用餐仍判他無罪,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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