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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 6日電)前中華開發董事長劉泰英在新瑞都案中,被控違反稅捐稽徵法、業務侵占等罪。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更一審宣判,以業務侵占判刑劉泰英10月、得易科罰金。此部分定讞。
劉泰英另遭控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獲判無罪。此部分仍可上訴。
劉泰英已因橋頭寶背信案於民國97年 7月發監執行;97年11月因挪用公款收購委託書、違反銀行法等罪,被判刑3年9個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