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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泰英涉侵占台鳳獻金 遭判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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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6日電)前中華開發董事長劉泰英被控侵占台鳳公司捐給國民黨的政治獻金,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以2個業務侵占罪,判他10個月定讞,違反稅捐稽徵法的部分則獲判無罪。

劉泰英在新瑞都案一審獲判無罪,因檢察官未上訴而定讞,但檢方在偵辦新瑞都案時,意外查出劉泰英侵占等案外案。

關於台鳳政治獻金部分,法院認為劉泰英在國民黨投管會主委任內,侵占台鳳公司黃宗宏交給國民黨的新台幣2000萬元政治獻金;劉辭任後,又將持有的國民黨結餘款約9萬多美元,轉匯自己戶頭。

更一審合議庭審酌劉泰英利用擔任國民黨投管會主委,受當時國民黨主席李登輝之託,處理帳戶,卻侵占國民黨款項,依2項業務侵占罪,分別判劉泰英5個月、6個月,合併執行10個月,2罪可分別易科罰金,侵占的部分今天判決確定。

中華開發被控民國86年逃漏稅的部分,更一審以證據不足,判決劉泰英無罪,此部分檢方仍可上訴。

劉泰英在新瑞都案衍生的相關案件,被控侵占、背信、違反銀行法等多罪,一審共被判刑8年。

相關案件分別上訴後,劉泰英已因橋頭寶背信案遭判1年10月定讞,並於民國97年7月發監執行;同年11月劉挪用公款收購股東委託書、違反銀行法等罪,再被判刑3年9個月定讞。前述2定讞部分,法院判劉泰英應合併被關5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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