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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外交金額 判決書內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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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林長順台北15日電)扁家4大案二審判決,國務費部分,法官採信前總統陳水扁答辯,認為大部分已用於機密外交。根據判決書,包括326大遊行、聯合國台灣禮敬等,法官都認定扁以國務費支出。

台灣高等法院11日二審宣判後,今天已將正式判決書送達被告與檢方。扁案二審判決書共分上、下2大冊,上冊共405頁,主要是判決主文及事實;下冊508頁,全為附表。

陳水扁二審由無期徒刑改判20年,關鍵原因在於一審認定扁貪污的國務費達新台幣1億餘元,但二審法官只認定貪污金額約1490餘萬。根據今天出爐的判決書附表內容,二審認定,扁提出的22項外交工作,有11項機密外交共計新台幣8448餘萬元,確是以國務費支付。

只是高院11日公布的判決摘要,載明扁用於支應11項機密外交的國務費是8315萬9969元,但今天的附表卻是8448萬1472元,高院的判決內容前後不一。

高院發言人陳晴教表示,合議庭已校正完判決書,若仍有錯誤,未來將可命合議庭更正。

根據今天曝光的二審判決書附表,被法官認定以國務費支出的機密外交,包括:C案3500萬元、W案657 萬8650元、L案313萬500元、FJ案62萬6100元、S案200 萬元、UN台灣禮敬活動250萬、J案1000萬、機密外交工作旅費151萬9322元、M案172萬6900元、捐助清真寺修建140萬元、捐助326民主和平護台灣大遊行2000萬元。

陳水扁民國95年8月第1次接受查黑中心訊問時表示,國務費用於3件機密外交,同年10月2度應訊時,又說總共是6件,並向檢察官表示「我這次已經全部講出來了」。但97年9月,扁又向特偵組說,共有56件。

據陳鎮慧在特偵組應訊與事後在台北地方法院證詞,機密外交工作中多非國務費機密費支付,部分工作內容更是她到陳水扁卸任辦公室上班後,照陳水扁的手寫資料繕打。全案二審期間,合議庭多次就機密外交開秘密庭,二審最後採信扁的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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