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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密外交金额 判决书内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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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林长顺台北15日电)扁家4大案二审判决,国务费部分,法官采信前总统陈水扁答辩,认为大部分已用于机密外交。根据判决书,包括326大游行、联合国台湾礼敬等,法官都认定扁以国务费支出。

台湾高等法院11日二审宣判后,今天已将正式判决书送达被告与检方。扁案二审判决书共分上、下2大册,上册共405页,主要是判决主文及事实;下册508页,全为附表。

陈水扁二审由无期徒刑改判20年,关键原因在于一审认定扁贪污的国务费达新台币1亿余元,但二审法官只认定贪污金额约1490余万。根据今天出炉的判决书附表内容,二审认定,扁提出的22项外交工作,有11项机密外交共计新台币8448余万元,确是以国务费支付。

只是高院11日公布的判决摘要,载明扁用于支应11项机密外交的国务费是8315万9969元,但今天的附表却是8448万1472元,高院的判决内容前后不一。

高院发言人陈晴教表示,合议庭已校正完判决书,若仍有错误,未来将可命合议庭更正。

根据今天曝光的二审判决书附表,被法官认定以国务费支出的机密外交,包括:C案3500万元、W案657 万8650元、L案313万500元、FJ案62万6100元、S案200 万元、UN台湾礼敬活动250万、J案1000万、机密外交工作旅费151万9322元、M案172万6900元、捐助清真寺修建140万元、捐助326民主和平护台湾大游行2000万元。

陈水扁民国95年8月第1次接受查黑中心讯问时表示,国务费用于3件机密外交,同年10月2度应讯时,又说总共是6件,并向检察官表示“我这次已经全部讲出来了”。但97年9月,扁又向特侦组说,共有56件。

据陈镇慧在特侦组应讯与事后在台北地方法院证词,机密外交工作中多非国务费机密费支付,部分工作内容更是她到陈水扁卸任办公室上班后,照陈水扁的手写资料缮打。全案二审期间,合议庭多次就机密外交开秘密庭,二审最后采信扁的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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