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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租金補助 昨是今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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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靜萍台中縣26日電)台中縣豐原市1名楊姓婦人向縣府申請中低收入戶租金補貼,今年續辦時持相同文件卻被承辦人打了回票,申請人認為縣府刻意刁難,但工務處表示,要看到合法文件才能辦理。

楊姓婦女表示,一家4口靠著政府新台幣6000元的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3600元租金補貼以及微薄的自製食物販賣,以維持家計,為了節省開銷,在豐原朴子街租賃老舊三合院居住,每個月租金6000元。

老舊三合院由於年代久遠,許多相關證明無法提出,楊姓婦人去年向台中縣申請住宅補貼時,當時承辦人同意以水電繳費證明作為實際居住的申請依據,但今年續辦時,換了承辦人,從嚴審查,要她拿出接電證明。

楊姓婦人說,她獨自騎著機車來回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台電及自來水公司,跑了十多趟都無法取得齊全的相關文件,詢問工務處承辦人時,對方僅說「公文寄給你看就知道了」,無助的她只好向縣議員謝志忠求助。

謝志忠表示,中低收入補助原本就是協助弱勢者,政府卻盡挑麻煩,違反當初政策的美意,而楊姓婦人今年以去年相同的條件申請,卻遭駁回,政府明顯過度解釋條文,標準不一。

此外,「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29條第2項規定,租賃房屋證明可以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謝志忠說,縣府要求當初裝表的證明,明顯是以嚴苛的標準來認定,也不符作業要點,是非常要不得的官僚心態。

縣府工務處長丁文進表示,行政機關依法行事,需要看到合法文件,這與弱勢無關;他將調閱去年婦人申請的資料,追究承辦人是否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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