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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軌案更一審 李泰安改判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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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曜宇台灣高雄報導)撲朔迷離的南迴搞軌案,30日更一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改判李泰安有期徒刑13年,增加禠奪公權6年。原二審被判18年,審判長蕭權閔強調,是駁回原審,非輕判。李泰安則表示要繼續上訴。

4年前喧騰一時的南迴鐵路翻車案,檢察官認定李泰安和李雙全兄弟共謀殺害陳氏紅琛,求處李泰安死刑,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二審改判18年,30日更一審維持殺人罪,不過改判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6年。

30日李泰安並未現身聽判。蕭權閔說明更一審改判理由,3件搞軌案只確認李泰安參與95年3月17日那次,至於被告之一黃福來證詞,不足證明李泰安涉及94年6月21日和95年3月15日等2次搞軌。

因李泰安搞軌行為觸犯多項罪名,依刑法修正前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罪名處斷,因此以共同殺人罪判處。

就李泰安搞軌犯罪情事,可能導致他人傷亡,且與弟弟李雙全密謀殺害親人等案,本應從重科刑,但又斟酌本件主謀乃是已自殺身亡的李雙全,李泰安屬從犯,因此量處有期徒刑13年;又因所犯殺人罪,合議庭加判禠奪公權6年。

合議庭7月初開庭已認定陳氏紅琛死因是「意妥明」加上「酒精」他殺中毒致死,庭上認為在這項罪行罪證不足,給予撤銷。不過人在屏東的李泰安聽到判決仍不表不滿,30日下午由律師吳漢成的陪同下召開記者會,仍表示要繼續上訴,並強調自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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