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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幼童性侵修法 年齡界線歧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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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0日電)台灣近來多起性侵女童遭輕判案件引起輿論撻伐,司法院日前建議法務部修法。台灣法務部今天舉行公聽會,各界普遍贊同修法,但對年齡界線有不同看法。

針對近來多起被告性侵女童卻獲輕判案件,引起輿論撻伐,總統馬英九日前也認為確有修法必要。法務部今天舉行公聽會,由法務部常務次長吳陳鐶主持,廣邀法界、民間團體出席表達意見。

當初參與修正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監委高鳳仙說,近來爭議案件並非法官判決違誤,而是法律出現漏洞。她主張應把年齡提高到對14歲以下兒童性交,都以加重強制性交論。

板橋地檢署檢察長蔡碧玉說,當初刑法221條的強制性交構成要件修法,從「致使不能抗拒」改為「有無違反意願」,旨在衡量被害人遭性侵時可能不敢反抗,但後來實務卻被扭曲,造成被害人應負舉證責任、舉證困難。

她也認為,法官不能將沒有反對就視為同意,未來修法除衡量年齡、精神狀態,也應視有無強暴脅迫手段等情形,判斷被害人是否遭壓制。此外,她擔心最高法院的決議雖迎合目前民意,但7歲到14歲的幼童是否具表達能力仍是問題,應迫切修法補足漏洞。

家扶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兒童局均認為,讓被害人負舉證責任非常荒謬,建議成立友善法庭,讓遭性侵兒童能在社工陪同下出庭,並建立安全環境。

交大教授林志潔也認為,14歲以下兒童沒有同意能力,不能在有無意願打轉,她也贊同修法限縮法官裁量刑度。婦女基金會董事長潘維剛則認為,至少應把加重強制性交的被害人年齡提高到12歲。

律師丁中原也指出,現行法條與人民期待有落差,量刑輕重、構成要件都應重新檢討,年齡劃分也需有根據及實證分析。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蘇素娥則說,現行法條確有問題,應與人民情感相符,並建議法務部參考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從保護兒童觀點修法,等法務部提出草案再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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