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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幼童性侵修法 年龄界线歧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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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10日电)台湾近来多起性侵女童遭轻判案件引起舆论挞伐,司法院日前建议法务部修法。台湾法务部今天举行公听会,各界普遍赞同修法,但对年龄界线有不同看法。

针对近来多起被告性侵女童却获轻判案件,引起舆论挞伐,总统马英九日前也认为确有修法必要。法务部今天举行公听会,由法务部常务次长吴陈镮主持,广邀法界、民间团体出席表达意见。

当初参与修正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监委高凤仙说,近来争议案件并非法官判决违误,而是法律出现漏洞。她主张应把年龄提高到对14岁以下儿童性交,都以加重强制性交论。

板桥地检署检察长蔡碧玉说,当初刑法221条的强制性交构成要件修法,从“致使不能抗拒”改为“有无违反意愿”,旨在衡量被害人遭性侵时可能不敢反抗,但后来实务却被扭曲,造成被害人应负举证责任、举证困难。

她也认为,法官不能将没有反对就视为同意,未来修法除衡量年龄、精神状态,也应视有无强暴胁迫手段等情形,判断被害人是否遭压制。此外,她担心最高法院的决议虽迎合目前民意,但7岁到14岁的幼童是否具表达能力仍是问题,应迫切修法补足漏洞。

家扶基金会、励馨基金会、儿童局均认为,让被害人负举证责任非常荒谬,建议成立友善法庭,让遭性侵儿童能在社工陪同下出庭,并建立安全环境。

交大教授林志洁也认为,14岁以下儿童没有同意能力,不能在有无意愿打转,她也赞同修法限缩法官裁量刑度。妇女基金会董事长潘维刚则认为,至少应把加重强制性交的被害人年龄提高到12岁。

律师丁中原也指出,现行法条与人民期待有落差,量刑轻重、构成要件都应重新检讨,年龄划分也需有根据及实证分析。

司法院刑事厅法官苏素娥则说,现行法条确有问题,应与人民情感相符,并建议法务部参考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从保护儿童观点修法,等法务部提出草案再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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