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妃:台灣校園性別平等教育迷思

李秀妃 (本文作者為台東大學特教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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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0日訊】修法要有人民的共識,所謂民氣可用,政府相關單位才會重視。因為台灣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早在2004公布,之後教育部多年來用了不少資源舉辦校園性騷擾、性侵害調查的工作坊,本人曾經參與幾場,常聽到基層老師反應,很多案子常常會被學校高層壓下來,不通報,我們也拿他們沒輒。

由於過去凝聚的聲音不夠大,所以,多年來修法不易;2007年台中的這起小學謝姓男師性侵多位男童案女校長隱匿事實的醜聞才會不幸發生,(而沒有被披露的黑數不知還有多少呢?)因性平法裡並沒有明訂刑責,導致女校長無罪還升官,對受害學生和家長們造成二度傷害的憾事。性別平等亦即我們應該排除性別歧視和刻板印象,此案也凸顯不見得女校長就具有性別意識,性侵害的受害者一定是女童,男童受害者的傷痛就比較低,男學生就比較安全的迷思。

建議修法方向

目前立委田秋堇與人本教育基金會等民間團體共同提議《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的內容應增列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規定教育人員明知發生校園性侵案,卻不通報或虛偽、遲延通報,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偽造、湮滅或隱匿性侵證據,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田秋堇指出,由於判一年以上徒刑,即可遭撤銷教師資格,因此最低刑度皆設定在一年以上。
司改會提出,「被告嫌疑人都有緘默權,怎能要求第三者一定要有把事情說出來的義務,如此恐怕造成法條輕重失衡」。但是,台灣以前也認為家暴是家務事,老師也可保持緘默;但是,目前美國等西方民主國家都規定老師若知道學生受虐而不通報者,一定吃上官司,只有台灣不通報頂多只有道德譴責罷了?為何台灣連司改會的思維都很「故步自封」,總是在舊思維打轉,沒有以兒童的人權為優先呢?

不同的情境不能用相同的法條以相同的標準來相比啊!例如:台灣的殺人犯也才從10年起跳,性侵兒童加重罪怎能判10年以上?(迷思:性侵被害者又沒死,命還在,怎能判如此重?)因此,美國的重判25年根本不用想!然後搬出「國情不同」搪塞。請問,台灣的兒童的人身安全,人權就比較「台灣」比較不值錢嗎?

明知道孩子身心受創,是一輩子都難以抹滅的傷口,但家長卻忍著痛站出來,只求修法嚴懲知情未報的為師者,就怕有人成為下一個受害者,我們應該支持這些勇敢的家長,表達您的意見,寫信給總統、司法院、媒體,表達您對目前台灣司法對性侵者刑責太輕,沒有善盡保護我們的未來主人翁,並提供學生有個安全、友善的校園而發出您的怒吼,讓政府知道,教育部知道,他們做得不夠、不好!

苗栗大埔的農地被強迫徵收、即將可收割之稻田硬是被顢頇破壞事件到最近多起兒童性侵被輕判案件,台灣2週內集結近30萬網路連署,這是公民的力量,感謝媒體(華視新聞於8/13的首度報導)工作者的「爆料」,這次媒體發揮了正向的公民力量,揭發政府公部門不公不義的事蹟。不然,這位女校長可能還繼續當校長,此案相關的教育相關人員可能繼續升官,做出杏壇最壞的示範。希望媒體能繼續發揮監督力量,讓民眾知道,這些人接受哪些「行政處分」(會不會過輕,申誡一支?),而你我也力盡公民的力量,持續監督我們的司法,為台灣的正義轉型盡一幾棉薄之力,共勉之。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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