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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董事可卸责?台经部要修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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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淑媛台北26日电)经济部目前正积极讨论增修公司法第23条之一,引进国际间普遍规范的实质董事,避免总裁、总监与顾问等对公司具有实质影响力董事,却因不是法律登记人而不需负起连带责任。

广三集团总裁曾正仁等一些司法上知名的判决个案,暴露出实质董事(即影子董事)幕后影响公司经营,甚至出现“假信托”等弊端,公司违法出事情,这些影子董事却不用负起法律责任,仍是荷包满满逍遥法外。

依据公司法第23条规范实际负责人的忠实义务,所谓“公司负责人对公司业务之执行,如有违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损害时,对他人应与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法令上规范的公司负责人,是指公司登记负责人,有实质影响力的影子董事,完全不用负起任何连带赔偿责任。

经济部官员对中央社记者表示,规范影子董事已经是国际潮流,但台湾仍付之阙如;经济部正积极召集相关部会与学者专家进行讨论,增订公司法第23条之一,明文要求影子董事必须与公司登记负责人负起连带赔偿责任。

商业司副司长李镁对中央社记者说,所谓影子董事,以一般公司挂名的总裁、顾问与总监等职称最常见;这些人不是公司登记的董事,但却是对公司经营业务有实质影响力,国际间已经对影子董事有相关规范,要求影子董事与公司实际负责人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至于总裁或是总监是否是具有实质影响力的影子董事,李镁说,“这要由法院进行个案认定”。 此外,经济部官员解释,过去公司业务出现问题,要求公司负责人负起连带赔偿责任,必须要先告刑事,刑事成立后再走民事,但等刑事判决确定往往已经是很多年以后,无法制裁违法的影子董事。 因此,若能在公司法上明确规范影子董事责任,对股东权益比较有保障。

不过李镁也坦言,公司法引进实质董事的同时,也面临修法上的难题,即政府为稳定物价等公益目的,影响国营事业或是公股企业决策,这时是否要让“政府”这个影子董事负起责任,成为增修公司法第23条之一的难题,经济部还需要再讨论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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