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可怕的條例–我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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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9日訊】新近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有幾點值得注意:

該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無線電管制,是指在特定時間和特定區域內,依法採取限制或者禁止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使用,以及對特定的無線電頻率實施技術阻斷等措施,對無線電波的發射、輻射和傳播實施的強制性管理。」我不是專業人員,為此,我從網上查到的相關資料表明,上述管制規定應該包括了手機通訊、廣播電台、電視以及互聯網。也就是說,凡實施該規定的地區,幾乎無法用現代手段和外界聯絡。

該規定第三條:「根據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國家重大任務、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等需要,國家可以實施無線電管制。」這一條我的理解是,只要政府打著「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國家重大任務」的幌子,就可以隨時隨地實施該規定。至於「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等需要」,應該不僅僅指隴南事件、吉首事件、甕安事件等其他類似的地方突發群體事件,只要當局認定就可以幹,至於重大突發事件的標準是什麼?誰核實?看來是不需要了。

該規定第三條:「在全國範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無線電管制,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實施無線電管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相關軍區決定,並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備案。」以及該規定第六條:「決定實施無線電管制的機關應當在開始實施無線電管制10日前發佈無線電管制命令,明確無線電管制的區域、對像、起止時間、頻率範圍以及其他有關要求。但是,緊急情況下需要立即實施無線電管制的除外。」這就是說,不僅僅是中央政府可以這麼幹,地方政府在它「認定」的「緊急情況」下,隨時隨地可以這麼幹。

綜上所述,可以看得出,這樣一個含糊其辭的規定,實際上是當局對未來局勢感到憂心忡忡,而出台的又一個維穩新招。可以這樣理解,不僅是新疆事件,將來任何一個地方,只要發生地方當局所認定的「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國家重大任務、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等需要」,無論是發生群體事件,還是拆遷、還是國家工程受到阻礙,誰知道是什麼呢?這個「等需要」又如何解讀呢?地方當局就會隨時斷然實施該規定,中斷該地方與外界的一切聯繫。也就是說,地方當局實施了這個規定後,哪怕是殺人放火,多少不那麼顧忌了。這是個可怕的規定,它進一步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權、監督權和生存權,讓本來就無法監督的當局更加可以為所欲為。這是當局殫精竭慮為了維穩而出台的一個預案。

這個規定的出籠,不僅讓溫家寶所謂:「要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要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經濟、社會、文化事務;要從制度上解決權力過分集中又得不到制約的問題,創造條件讓人民批評和監督政府。」的深圳講話成為笑柄,也讓「和諧社會」一詞成為笑柄。一個地方當局就有權力隨時隨地中斷該地方百姓與外界的聯絡,那麼,如果有一天,全國突然實施該規定,也不是奇怪的事情。

更壞的結果,我們完全可以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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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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