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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檢查天然氣 禁收費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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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0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天然氣事業法,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定期檢查,但家庭用戶的定期檢查不得收費,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50萬元;檢查時也不得有推廣、銷售商品的行為。

立法院下午三讀通過天然氣事業法,根據通過的條文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定期檢查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之管線,並記載結果,如不合規定,應通知用戶限期改善,用戶也可要求檢查。

條文規定,家庭用戶的定期檢查,不得另行收費,違者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條文中也規定,檢查時不得有推廣、銷售商品的行為。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公用天然氣事業的氣源成本變動時,應按變動金額同步調整天然氣售價,並於調整起7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未依規定擅自調整售價或基本收費,可處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對於天然氣的售價與基本收費、天然氣管線設備收費,條文中規定,都需依經濟部規定的計算準則核算,業者也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再轉請經濟部核定。

如果漏逸天然氣導致公共危險者,行為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過失漏逸天然氣導致公共危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罰鍰;法人的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職務而犯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法人也科以各該項罰金。

條文中也規定,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天然氣事業的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

經濟部初審時表示,目前台灣約有290萬天然氣用戶,但原本都沒有專法規範,天然氣事業法三讀後,可望保障用戶權益、確保設施安全及預防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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