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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禁政府置入性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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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1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導)禁止政府置入性行銷的法案之一「預算法」,立法院12日三讀通過修正案,明定政府各機關及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的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50%以上的事業不得再有「置入性行銷」的行為。從此之後,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

政府置入性行銷,嚴重折損政府形象及公信力,經過朝野協商達成共識,決定增訂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編製及執行政策宣傳預算時,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也不可以進行含有政治性目的的置入性行銷。

除修正案通過,同時在民國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決議,行政部門不論中央或地方政令宣導應遵守3原則,包括避免強調個別首長的廣告;政策性文宣應標示為廣告;對政策宣導不得購置業配新聞及政治性的置入性行銷。

決議也建議行政部門,將「廣告」、「節目」、「新聞」明確加以區分,以免混淆閱聽大眾,盡速將相關修法送立法院審議。

國民黨立院黨團在三讀後召開記者會說明,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表示,國民黨不是隨便說說,而是透過「修法」,以確實的行動來宣示「拒絕置入性行銷」。他也呼籲民進黨主席蔡英文,不要「說一套、做一套」,共同遵守修法精神,還給閱聽大眾不受干擾的空間。

行政院長吳敦義特別前往立院致意,對於預算法嚴禁政府等機關偷渡置入新聞,他表示,修法後對政府置入性行銷傷害新聞自由也有了規範。將來政府的政策宣導、文宣,可以發布新聞或委託媒體多為刊布,還需要加強的,就透過正式的文宣廣告,不要包裝成新聞的樣子來做置入性行銷,院長認為這是誠實,是尊重新聞自由跟尊嚴的第一步。

中國時報執行副總編張景為在11日一場「置入性行銷對新聞工作的影響」的座談會上說,三讀源頭定案,媒體要跟進就容易了。他說政府置入行銷就像轟炸機一樣炸的媒界風聲鶴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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