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界指7日冷靜期令經營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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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1月25日訊】(大紀元綜合報道)香港政府就《商品說明條例》向立法會提修訂建議,所有6個月以上的消費服務合約都要有7日冷靜期,給消費者有機會反悔,取消服務,其間雙方不能提供及享用服務。有業界指冷靜期令經營困難,會避開冷靜期。

為打擊不良營銷手法,當局就《商品說明條例》,向立法會經濟事務委員會提出兩項修訂建議。就爭議最大的設立冷靜期問題,局方建議擴闊《條例》強制性冷靜期的涵蓋範圍,為合約有效期不少於6個月的貨品或服務提供之消費交易設立冷靜期;又指冷靜期間合約不能生效,但消費者及供應商可於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取消或縮短冷靜期;冷靜期未結束,供應商不能提供產品或服務,包括收費電視及通訊服務等,消費者亦不能於簽約後立刻享用到該產品或服務。

有瑜珈中心表示,如果增設7日冷靜期,會令他們經營困難。有美容院營業十多年,90%都是熟客,已購套票,甚麼時候都可以使用,沒有限期。老闆表示,7日冷靜期根本不適合他們這行業的運作模式。她表示,唯有改推少於半年期的套票,避過規管。不過,有瑜伽中心負責人則表示,如果為避開冷靜期而縮短合約,可能不能維持營運。他指顧客如果退款,他們連信用卡手續費亦會損失。

一般購買美容院套票,次數愈多年期愈長,得到的折扣愈大,如果限半年要用完套票,次數便會較少。老闆表示,可以提供的優惠會較少,對顧客而言不合算。

政府計劃今個立法年度提交草案,但未有明確立法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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