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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 臺擬設處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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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6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草案,建立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者交易糾紛時的訴訟途徑外爭議處理機制。金管會表示,若草案上半年三讀,希望年底前成立爭議處理機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者在財力、資訊及專業面實質不對等,容易發生交易糾紛,一旦有相關爭議,若循司法途徑往往曠日廢時,耗費成本也不符經濟效益,有必要在訴訟途徑外,提供金融消費者一個具金融專業且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相關爭議的機制。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設置獨立、公正與專業的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加強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促進金融服務業健全發展,符合時代需要。

草案規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金融服務業。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以導致他人誤信情事。

草案規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風險。若違反這項規定,導致金融消費者受有損害者,金融服務業者應負賠償責任。

草案規定,金融服務業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性質的爭議處理機構,機構董事會由7到11人董事組成,由主管機關遴選捐助人推派的代表、非捐助人代表的學者、專家與公正人士組成,其中非捐助人代表的學者、專家與公正人士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2/3。

草案規定,爭議處理機構設9到25人組成的評議委員會,由董事會遴選具相關專業學養或實務經驗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爭議處理機構受理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後,應斟酌事件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超然獨立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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