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移民的「借貸模式」與「股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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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美國投資移民熱的興起,目前市場上由投資移民區域中心組織的各種EB-5投資項目也如雨後春筍般冒了出來。而經過美國移民局批准的投資移民區域中心也創記錄的達到了170家以上。雖然市場上各種投資移民項目很多,讓投資人有種「亂花漸慾迷人眼」之感,但是究其實質還是有跡可循。下面我們就來分析一下究竟有哪幾類投資移民項目,其優缺點又是如何。為方便討論,下面的分析都是在不考慮項目就業因素對投資移民影響的前提下作出的。

  1. 借貸模式

  目前市場上最多的EB-5投資項目還是採用了借貸模式。所謂借貸模式是指由全體EB-5投資人作為實際借款人,實際需要資金的項目方作為最終借款人,通過區域中心組織的EB-5項目公司作為融資橋樑的一種EB-5投資模式。具體是由區域中心組織一個EB-5項目公司,通常是以有限合夥公司(LP)的形式,所有的EB-5投資人都是這個公司的股東或者說是有限合夥人。然後再由EB-5項目公司作為債權人將所有的EB-5資金借貸給實際的項目方。通常約定實際項目方每年需要支付一定的低額利息給EB-5項目公司,並在扣除了EB-5項目公司管理合夥人(區域中心)所得的收益後再分配給全體EB-5投資人。最後是約定在第五年時返還全部借款本金給EB-5項目公司,再透過EB-5項目公司返還投資款給全體EB-5投資人。

  這種模式的優點是:(1)投資人理論上每年可以拿到固定的利息收入;(2)理論上投資人在五年後可以拿回確定的本金。

  這種模式的缺點是:(1)如果實際項目方經營不善,到期無力還款,並且借款沒有任何擔保或抵押的話,投資人將承擔損失全部投資的風險。(2)即便是有抵押或擔保,由於通常在這種模式下實際項目方會有不只一個債權人,除了EB-5項目公司外實際項目方還會有其他債權人和融資渠道。這時會發生抵押權競合的問題,通常EB-5投資方不享有第一順位的抵押權,這同樣會導致最差損失全部投資的可能。(3)最後,即使EB-5投資方獲得了第一順位的抵押權,也存在抵押品價值不足的問題。通常在抵押品被執行拍賣還款時,其價值會遠低於其被公開的名義價值。(4)一旦實際項目方到期無力還款,EB-5投資人為「討債」將花費大量的金錢和時間,因為無論在中國還是美國,「討債」永遠都是難的。美國的法律傾向於保護債務人,EB-5投資人要做好長期抗戰的準備。(5)實際項目方對項目有獨立的商業利益,為實現商業利益最大化可以隨時更改項目甚至出售項目,其對EB-5投資方僅有償債義務,無須對EB-5投資人的綠卡利益負責。由於EB-5投資人的綠卡申請依附於該項目,任何對原始項目的更改或出售,都會導致EB-5投資人最終的永久綠卡無法實現。

  因此,為綠卡利益考慮,投資人應謹慎選擇借貸模式的EB-5投資項目。如果EB-5投資人決定選擇借貸模式的項目,應儘量選擇EB-5投資方享有第一順位抵押權,且抵押品價值足夠的(價值需獨立評估)的項目,從而最大程度的降低投資風險。

  2. 股權模式

  另外一種較為常見的EB-5項目的投資模式是股權模式。所謂股權模式是指EB-5投資人投資於區域中心組織的EB-5項目公司(公司通常是LP的形式),成為項目公司的股東或有限合夥人,EB-5投資項目直接由該項目公司運營的模式。在這種模式下,EB-5投資人直接是EB-5投資項目的股東。EB-5投資人的收益或者虧損由項目本身的收益或虧損決定。

  這種模式的優點是:EB-5投資人是實際項目公司的股東,項目由項目公司的管理合夥人(區域中心)直接管理。由於區域中心與EB-5投資人就投資前提和目的(為了投資移民綠卡)有直接的協議,項目管理方(區域中心)有義務按照商業計劃和私募備忘錄的約定運營項目,項目中途變更的風險很小,有利於投資人最終永久綠卡的實現。

  這種模式的缺點是:(1)EB-5投資人作為股東出資不享有確定的投資回報或還本承諾,最終的投資返還取決於項目本身的運營結果。(2)項目通常會有來自銀行或其他渠道的融資,即會有第三方債權人。如果項目負債率過高,一旦項目失敗,EB-5投資人會損失全部投資。(3)即便項目沒有任何負債,一旦項目運營失敗,如果項目剩餘的可變現資產不多或價值不高,EB-5投資人同樣面臨損失全部或者大部份投資的風險。

  因此,如果投資人選擇股權模式的EB-5項目,應儘量選擇項目負債率低的,並且可以產生較多有價值資產的項目,這樣即便最終項目失敗,還是可以有較多的公司清算後的資產可供股東分配。

  3. 其他模式

  除以上兩種主要的投資模式外,市場上還有少量的項目採用了其他的模式。例如由EB-5項目公司集資後購買或投資債券,或者是在EB-5項目公司集資後,再由EB-5項目公司出面成為實際項目方的股東等投資方式。這些方式都可以看作是前兩種主要投資模式的變種。比如這裡說的第一種集資買債券的形式就是借貸模式的變種,而後一種形式實際上是股權模式的變種。這裡就不一一再作分析了,但是大的原則是一樣的。

  總之,在不考慮就業(或者說就業分析已經過關)的情況下,如果綜合考慮綠卡風險和投資風險,比較好的EB-5投資項目應該是一個低負債率的,並投資的產業可以產生較多有價值資產的採用股權投資模式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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