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安興龍的控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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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2月09日訊】
控告人:安興龍,男,25歲,漢族,住鶴崗市向陽區43委10組。
控告委託代理人:安廣存(父親)56歲,漢族,住鶴崗市向陽區43委10組。電話:13946700339
控告委託代理人:高亞君(母親)54歲,漢族,住鶴崗市向陽區43委10組。電話:13846836875

控告請求

(1)依法追究黑龍江省鶴崗市廣播事業局公共頻道沒有調查事實真相。於2005年3月15~16日2天新聞曝光控告人全身手銬、腳鐐,搶劫25起,給控告人造成精神損害:名譽權、人身權、肖像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精神損害。

(2)依法追究鶴崗市,鶴東分局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冒功誇大、栽贓陷害,又報告了控告人安興龍搶劫25起,並對控告人安興龍刑訊逼供致傷殘,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精神損害。

(3)要求賠償控告人安興龍刑訊逼供致傷殘的刑事責任,人身權和名譽權、肖像權、精神損害。

(4)要求賠償控告人委託代理人安廣存、高亞君精神損害,經濟損害(幾十次去省上訪以及北京上訪各種費用)。

事實與理由

(1)2005年3月15~16日鶴崗市電視台公共頻道在新聞時間在沒有調查清楚,就曝光控告人安興龍25起搶劫,犯罪嫌疑人在法院沒有判決前是不能全身手銬、腳鐐曝光。而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3月15日作出(2006)黑刑二終字第12號刑事判決,改判9起,委託代理人還在申訴。原一審判決認定控告人搶劫14起與事實不符,原二審認定其中5起不能成立,但認定有6起搶劫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由於鶴崗市電台對控告人精神損害,侵害控告人的人身權利、名譽權、肖像權,應給予賠償,控告人安興龍造成精神損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2005年3月14-16日電台所報導25起不真實,鶴東分局刑警大隊所曝光25起與終審不相符,根據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黑高刑終字第12號刑事判決書改判定為9起,原一審判決認定控告人安興龍搶劫14起與事實不符,原二審認定其中5起不成立是正確的,但定有6起搶劫的事實仍然不清,證據不足。鶴崗市鶴東分局刑警大隊辦案人員欒興民、李芳偉、崔同祥他們為了請功,事實誹謗威脅安興龍父母不叫請律師,要求追究欒興民、李芳偉、崔同祥刑訊逼供致傷殘的刑事責任。

(3)2007年4月23日黑龍江省招開黨代會,4月25日,控告人安廣存來到省黨代會接訪處,有關領導接待,我反映了鶴東分局提供鶴崗市礦務局礦工報鶴崗有線電台報導曝光與事實不符,當時省領導給省高級檢察院控告中心李處長打電話,說你去控告中心找李處長,有領導接待你。我去了控告中心,李處長說你等一會,我聯繫會場的領導來處理你的上訪之事,有關主任李處還有另外二位領導看了我們上訪材料和鶴崗礦工報報導25起,吳主任看了所有材料包括高院判決書後,說國家明確規定在嫌疑人沒判決前省高院2006年3月15日判決書已定為9起,可是報導25起,這事你回去可以起訴報社電台及辦案單位。這是嚴重侵害人身權益和名譽權,如果法院不給予立案,你可來找省檢察院控告中心。

(4)所報導主次分,主犯在電台出現二次,1998年11月20日盜竊罪;1999年9月30日又以搶劫罪合併判4年6個月。主犯、控告人安興龍並非高中畢業,又是初犯,為甚麼在電視上多次出現,而辛成剛與鶴東分局是甚麼關係?
控告人:安興龍
委託代理人:安廣存
委託代理人高亞君
2006年10月12日
2007年12月17日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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