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天津法院如何搶奪台資企業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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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2月14日訊】--我們的控告、檢舉信訪書
我們是天津福之樂食品有限公司,臺灣獨資企業。法人代表:黃清根(臺灣人) 男 現年61歲。總經理(委託代理人):寧津霞,女,1960年2月11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萬德莊大街同安裏6-6-602。聯繫電話:15320168516。

公司的基本情況
我公司成立於1993年,系經由國家工商局批准的臺灣獨資企業,註冊資金50萬美金。

公司租用天津市食品一廠綜合加工廠4700多平方米的廠房及場院,生產、加工、銷售冷凍食品、飲料和蔬菜水果。自1993年至1998年中,公司分4次共計投入資金2300多萬人民幣,建成4條自動化、2條人工異型霜淇淋、冰棍、雪糕生產線,四座中型冷庫(每個冷庫均100多平方米),實行規模化生產。其「雪芙」牌霜淇淋、冰棍、雪糕等產品,行銷全國除雲南、貴州、西藏以外各直轄市、省會及相當部分市、縣。公司多時為國家提供220多人,少時也為國家提供100多人的就業機會(註:當時天津渤海啤酒廠倒閉,公司員工大部分來自此單位)。

正當公司興旺發展之際,孰料天有不測風雲。

1998年下半年,公司在外地銷售運輸中,兩次遭遇路霸搶劫(註:一次在哈爾濱、一次在河北衡水。均有報案);隨後,公司車輛又發生多起交通事故,再加上一些外地客戶拖欠公司貨款300多萬元遲不歸還,致使公司周轉資金出現短缺,並由此造成拖欠包括廣東潮安縣庵埠茂龍粵海紙塑製品廠(以下簡稱:粵海紙塑製品廠)等企業各種原材料及房屋租金等合計100萬元左右。

案件起源

1998年11月23日,粵海紙塑製品廠以我公司欠其款61萬多元為由,在北辰法院對我公司提出起訴,同時提出訴前財產保全。

粵海紙塑製品廠對我公司提出起訴的當日,時任北辰區天穆法庭庭長的盧紹和便親自率領天穆法庭一干人等,到我公司送達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同時查封了我公司部分生產設備。

同年12月14日,雙方在天穆法庭的主持下同意調解結案。調解書要求我公司在1999年2月14日前,歸還粵海紙塑製品廠61萬多元。此前天穆法庭所查封的設備即行解封。
此後,我公司又向粵海紙塑製品廠作出承諾,以生產利潤、收回欠款等方式優先還款。但由於公司1999年7月又在山東臨駒縣發生一起車毀人亡物損的重大交通事故,將還款計畫完全打亂。即使這樣,我公司還是想方設法還了粵海紙塑製品廠20萬元。

北辰法院違法執行經過

2000年6月9日下午15時許(註:第二天即星期六,國家規定的雙休日),北辰法院在沒有任何告知的情況下,由已經由天穆法庭庭長之職調任該院經濟庭任庭長的盧紹和,親自帶領經濟庭的一干人等來到我公司,將銷售旺季正在輪班生產的50多名員工及管理人員強行逐出公司,隨即關閉公司大門,並在門上交叉張貼蓋有北辰法院大印的封條,同時換了大門鎖,在既沒有與我公司進行核對,也沒有製作《查封、扣押財產清單》的情況下,就把我公司價值2300多萬元的機器設備、四輛冷藏車(一輛韓國現代、一輛日本五十菱、二輛日本日野)及400多萬元的冷庫成品、原材料和公司辦公設施及私人物品等全部資產予以死封。

6月12日星期一上班,我公司即派人找盧庭長進行交涉,向他索要查封我們整個公司的,如:《法院強制執行裁定》、《查封、扣押財產清單》等相關手續並法律依據。盧庭長說,他率人查封我們公司是在與執行庭聯合辦案,執行手續去找執行庭一個姓康的法官要。我們當即找到康法官。康法官對此卻毫不知情。我們只好在那裏坐等。康法官打探一圈回來後,要我們星期五再來。

可是星期五(6月16日),我們到執行庭居然找不到康法官。下午14時,盧紹和電話通知,即將對我公司整體拍賣。我公司即速派人找到盧紹和,並通過他向北辰法院提出暫緩拍賣的請求,同時再次請求法院出具相應的法律文書,卻再次遭到盧紹和的斷然拒絕。

6月19日星期一,我公司執行經理周保宏(臺灣人)專程到北辰法院求見執行庭季庭長,當即交其存于中國銀行天津分行的4萬美元存摺一張作為還款,應允餘下不足十萬元,待法院對公司啟封即還(註:被法院查封的公司保險櫃裏有十多萬元6月10日待發工資款和公司備用金)。季庭長收下存摺,說是研究一下再作答復。

6月20日星期二上午,我公司向天津高院遞交了「關於北辰法院違法拍賣公司財物行為的復議申請」。

讓人不可想像的是:6月22日下午16時許,北辰法院執行庭季庭長,將我公司交其的4萬美元存摺退給我公司經理甯津霞,告訴說此次執行不由執行庭負責,要她直接去找經濟庭的盧庭長。

當正在醫院住院接受腦血栓治療的寧津霞,拖著半身不遂的病軀好不容易爬到該院三樓找到盧紹和時,這位盧大庭長揚言,你們公司的資產我是拍賣定了,你就是把江澤民找來也沒有用。

自6月9日下午15時盧紹和帶人查封我公司,至6月23日上午10時前後不過14天,「經數個回合競價」,隆德拍賣公司可著它們與北辰法院合同約定的42萬元的最底價,將我公司列入其拍賣目錄的21項物品,「買」給了自稱是宏達食品廠的甘長倫(本案卷宗第44頁《天津市隆德拍賣有限公司拍賣筆錄》)。這份《拍賣筆錄》白紙黑字地證實:參加此次競買的只有三個人,而身為天津市北辰法院經濟庭庭長的盧紹和,既是代表委託人進行現場監拍的監拍人,也是本次拍賣會的主持人。

需要特別註明

註1:經查本執行案卷宗得知,北辰法院是於2000年6月15日與隆德拍賣公司簽訂的《委託拍賣合同》(見證據5。註:此證左上方所標頁數非常不清楚,故不知其排在本執行案卷宗多少頁),其第四條約定:「甲、乙雙方設定拍賣標的物拍賣底價為(人民幣)肆拾貳萬元,甲方(注:即北辰法院)設定保留價格為(人民幣)肆拾貳萬元。」該合同沒有涉及評估事。

註2:本案執行卷宗裏,沒有北辰法院委託隆德拍賣公司對我公司資產進行評估的法律手續。只是從卷宗第27、28、29頁隆德拍賣公司《估價證明》抬頭:「茲受北辰區人民法院委託,對下列物品進行估價」可以估摸:北辰法院不知何年何月何日以何種方式委託隆德拍賣公司對我公司21項設備進行估價。

註3:透過這三張沒有時間落款的《估價證明》,人們可以看到:該拍賣行只具備拍賣資格而不具備資產評估資格的拍賣師曹開達、趙震,是在沒有核對被估財產原價、沒有對被估固定資產進行折舊評估的情況下,不知何年何月何日進行了評估。他們對總價高達820多萬元的21項設備,只給評估了四十六萬五千四百元。

如:我公司1998年初花費130多萬元購買的,同年1月剛剛生產出來的回模輸送台、燙模槽,隆德拍賣公司估價只為3000元;對我公司花費226萬多元購買的一套配料設備,僅僅估價6萬元。另外,北辰法院實際查封我公司冷藏汽車兩輛(見本執行案卷宗第11頁,北辰法院查封裁定書),隆德拍賣公司2000年6月23日拍賣目錄也明文記載冷藏車2輛(見本執行案卷宗第33頁),可其估價證明卻只估了它們自稱的殘車一輛,價格也才3000元。要知道,這兩台冷藏車可是日本進口的日野牌冷藏車,因我公司為臺灣獨資公司,享受減免稅優惠,每輛還花了521,650.00元,至北辰法院查封時,這兩輛車剛買了二年呀!

特別說明:本執行案卷宗,是事過六年我們從北京請來京倫律師事務所兩位律師,6次赴津找北辰法院要求閱卷,前5 次遭拒。2006年7月,他們費盡周折終於閱了卷,並從該院檔案科複印來部分卷宗。同意律師閱卷並複印的人再三申明,他不能也不敢在這些卷宗影本上加蓋該院調查材料專用章。

6月28日,天津高院院長終於在我公司「復議申請」上簽了字,並將此申請轉至該院執行庭。

直到7月3日,天津高院執行庭的人要我們向北辰法院立書,保證24小時之內拿出50萬元,方與我們一起到現場阻止盧紹和領人扒毀廠房,拆運設備。但當我們立書之後,與天津高院執行庭的人趕到現場時,滿目狼藉,不僅遭拍賣的21項設備沒了蹤跡,其他價值一千多萬元設備、車輛、400多萬元的庫存及原材料也都被盧紹和等席捲而去,所有私人物品全被他們瓜分一空,就連公司財務帳薄、各種憑證,包括許多經銷商給我們寫的借條等等,盧紹和恐怕留下後患,竟然令下麵人當作廢紙給“買”了,真可謂斬盡殺絕啊。以後,每每我們報損,盧紹和及各級法院經辦法官都振振有詞地管我們全部設備、物資的發票來予證明。我公司全體股東、員工眾口一詞,說:活這麼大,見過壞人,但還沒有見過向法官盧紹和之流這麼壞的人!

就這樣,我們光固定資產就達二千多萬元的臺灣獨資公司,竟然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被中國大陸一個基層法院的經濟庭庭長盧紹和,以不足42萬元欠款為由頭,折騰得片瓦不存。相信當年日本鬼子侵略中國時實行的三光政策,也不會如此。

人們不禁會問:作為經濟庭的庭長盧紹和奮而不顧地插手這起執行案為什麼?他在北辰法院怎麼就有那麼大的能量?

據說:時為北辰法院主管執行的副院長與盧紹和是連襟關係;以42萬元之價「買」走的我公司二千多萬元資產的人,與盧紹和的關係更是深了去了。無產階級革命導師的那句「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使我們有正當理由相信:這兩句據說不是空穴來風!

大陸法院逼我們加入中國有史以來最慘烈的上訪大潮

從北辰法院違法執行的初始,我們就把狀告到了天津高院。北辰法院違法執行過後,我們又按照法律程式,由北辰法院起,一級不成往上再走一級地由天津一中院、天津高院直至申訴到最高院。

據說,中國前最高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肖揚曾經立下「對法院判決能維持就維持」的規矩。也許是秉承其旨意,中國的各級法院竟然發揮到「不能維持編造事實和理由也要維持」有法無天之極致,硬是逼著我們不得不由下而上,先以信訪,不成再以走訪的形式找中國各級行政部門、人大機構,最後找到領導一切的黨中央,對人民法院執法犯法的罪惡行徑提出控告和檢舉。

法院造假

2000年8月,北辰法院居然委派殘害我公司的主凶盧紹和負責審理確認給我公司致害行為一案。2001年4月某日,盧紹和憑空編造出我公司停產無人的彌天大謊,捉刀並由北辰法院之名作出(2001)辰確字第1號致害行為確認書,認為該院執行是依法照規進行,沒有給我公司造成任何損失。

我公司不服申訴至天津一中院。一中院以北辰法院審理此確認案件未組成合議庭且未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程式違反規定,責北辰法院重新確認該案。

2002年6月22日,北辰法院將盧紹和捉刀的(2001)辰確字第1號確定書重抄一遍,變為(2002)辰確字第1號致害行為確認書。

我公司不服再申訴,天津一中院依葫蘆畫瓢,於2002年8月25日,以(2002)一中法民確字第8號文,駁回了我公司的確認申訴請求。

我公司申訴至天津高院。天津高院能維持就維持,於2003年7月18日以(2003)津高審賠監確字第003號文,駁回我公司的申請。

.向最高法提起申訴

最高法審理期間,在原國民黨主席連戰的關注下,中國政法大學疑難案件研究中心邀請梁書文(原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庭庭長、教授)、嚴軍興(司法部司法行政學院院長、研究員)、朱少平(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主任)、管曉峰(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學院教授)、李夢福(中國政法大學疑難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等全國著名法學專家,針對我公司對北辰法院違法拍賣投訴書事項進行了專門論證,並於2006年9月9日作出《法律意見書》。

《法律意見書》認為:
隆德拍賣公司在拍賣我公司時,其評估資格沒有必須應有的國家財政部、建設部頒發的書證,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標明的經營範圍沒有財產評估的營業項目,即該公司不具備物品評估資質,故其出具的評估證明不具備法律效力;不具有評估師資格的曹開達、趙震二人所作的評估證明是無效的,是嚴重違法的。

隆德拍賣公司在進行評估時,對我公司的財產既沒有原值記載,也沒有具體每一個固定資產法定折舊率的記載,就直接書寫評估價格,以致造成被評估財產嚴重與其實際價值不符。

「法院在程式上違法,既然查封該廠(註:即為我公司)就應該將該廠全部資產進行有屬清單,而只有21項不全的資料,其他的機械產品到何而去的嚴重損失。」
法院對財產真實價值被嚴重貶值的拍賣負有責任。「天津市北辰區法院接受和認可了該估價證明(注:即隆德拍賣公司所作的估價證明),並作為其制定拍賣底價的依據,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也屬一個常識性錯誤。」

《法律意見書》最後點晴:「天津市隆德拍賣有限公司的上述評估是對當事人的極其不負責的行為,造成被評估人的損失,所出具的報告沒有法律效力,如果法院沒有發現此極為關鍵的常識性錯誤,應當構成了重大的過錯。」

我們拿到該《法律意見書》後,第一時間呈遞到最高法院審理本案的法官李桂順手裏。

萬萬沒有想到,延至2008年12月9日,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悍然編造事實和理由,「依法」駁回了我公司的申訴。

由李桂順法官主筆的中國最高一級的審判機關在《駁回通知》中云:「本院經審查認為,天津市隆德拍賣公司(以下簡稱隆德拍賣公司)於2000年2月25日經天津市商業委員會批准取得對各類物品的評估資格,北辰區人民法院於2000年6月15日委託該公司對你公司涉案財產進行評估並無不當。至於隆德拍賣公司對北辰區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的你公司(天津福之樂食品有限公司)21項財產進行評估所出具的《估價證明 》,方法是否得當以及是否存在低估等問題,與北辰區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無關,不屬於國家賠償確認案件審理範圍。本案中,北辰區人民法院查封你公司財產只作出裁定沒有造具查封清單,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但是你所提出的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均不能證明北辰區人民法院除了委託隆德拍賣公司評估拍賣你公司21項財產外,還執行其他財產導致你公司財產損失。因此,你關於北辰區人民法院委託不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進行評估,致使你公司遭受損失,應予確認違法的申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03)津高審確字第003號決定,對你的確認申請未予支持正確,你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應予駁回。」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戳穿本案所涉中國四級法院畫皮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本是中國法律要求法院必須遵行的,現在卻轉過來由信訪、申訴人以它為武器來揭露當今國家審判機關所存在著的極其嚴重的司法黑暗與腐敗

(一)有必要補充的事實
我們翻閱本執行案卷宗,竟然看到卷宗第17頁居然是蓋著天津市工商局2001年年檢專用章的隆德拍賣公司的營業執照影本(即本執行案卷宗第17頁),由此證明:這張隆德拍賣公司營業執照影本是盧紹和做賊心虛後補的。本執行案卷宗第15、16頁是《天津市隆德拍賣有限公司概況》(注:估計是隆德拍賣公司自己印的宣傳招牌冊),稱隆德拍賣公司是經天津市商業委員會及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註冊的綜合性拍賣、評估企業(即本執行案卷宗第15、16頁)。

隆德拍賣公司果然是經天津市商業委員會及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註冊的綜合性拍賣、評估企業嗎?

最高法《駁回通知》裝傻充楞地用來給隆德拍賣公司評估業務當“裹腳布”的,就是那份北辰法院與隆德拍賣公司作了手腳的津商委[2000]29號文。儘管北辰法院與隆德拍賣公司將津商委[2000]29號文限定隆德拍賣公司「不得經營罰沒物品」一句隱去,並且由此造成津商委[2000]29號文正文表達域出現一段空行(註:正文表達域出現空行不合國家機關公文格式之規定,天津一中院、天津高院、最高院審理本案的法官對此規定應該比我們更加清楚。清楚而不查,或許是查了而不糾又說明了什麼呢),但接下來還有一段「請持此批復到工商部門辦理年檢登記手續」。

且不說早在1999年3月25日國家就明文規定:「財政部是全國資產評估行政主管部門。全國資產評估機構的審批、管理、監督權在國家財政部,地區資產評估機構的審批、管理、監督權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參見後面的法律依據7),你最高法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天津市商業委員會根本沒有資產評估的審批資格。單說天津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隆德拍賣公司核准登記註冊之中到底有沒有評估業務這一項?

卷裏保存的那張後補的隆德拍賣公司營業執照影本一目了然地昭示:隆德拍賣公司自1998年12月31日成立到2001年年檢登記,經工商局核准登記註冊的經營範圍,從來沒有評估業務這一項。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991年4月實施。以下簡稱:《民訴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法司法解釋》);

4.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發佈試行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規定》);

5.最高人民法院法(執)明傳(1999)24號《關於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以下簡稱:《緊急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賠償確認規定》);

7.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1999年3月25日發佈的《資產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注:當時尚在執行)。

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相信上述法律、法規都為司法學院校必修之課程,均在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考試的命題範圍。本執行案所涉四級法院那些懷裏揣著法律本科、碩士、博士甚至博士後文憑的法官們,對這些法律、法規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準確地說:必須知道!

(三)梳理北辰法院本執行案都有哪些違法
1. 北辰法院及其經濟庭庭長盧紹和委託沒有評估資質的隆德拍賣公司對我公司資產進行嚴重貶值的估價並予拍賣,不惜觸犯刑律。最高法《執行規定》第47條:「人民法院對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委託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而北辰法院及其經濟庭庭長盧紹和委託對我公司資產進行評估的隆德拍賣公司卻不是依法成立。

首先隆德拍賣公司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沒有得到全國資產評估的行政主管部門,即國家財政部或者天津市財政局的審核批准,該公司連一名註冊資產評估師都沒有,根本不具備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入門資格;其次隆德拍賣公司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沒有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登記註冊。在這種情況下,隆德拍賣公司從事各類資產評估,顯然違反了任何一個法官都必須知道的財政部《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務院《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之強制性規定。由此可以判定:最高法《駁回通知》中「北辰區人民法院於2000年6月15日委託該公司對你公司涉案財產進行評估並無不當。」是揣著明白裝糊塗,蓄意枉法!

2)北辰法院與隆德拍賣公司共同變造津商委[2000]29號文等事實充分證明:北辰法院2000年6月×日或者××日是在非常清楚隆德拍賣公司無權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情況下,與其共同謀劃對我公司資產進行壓價評估。

我們認為北辰法院及其盧紹和與隆德拍賣公司共同變造的津商委[2000]29號文的正當理由是:

作為庭長級的老法官盧紹和不會忘記《民訴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和 最高法《民訴法司法解釋》第78條:「證據材料為複製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等明文規定,絕對不會犯下采信當事人提供的不能與原件進行比對的影本這種低級拙劣之過。

必須指出:本執行案卷宗裏根本沒有北辰法院委託隆德拍賣公司對我公司資產進行評估的法律委託手續,也真難為作出最高法《駁回通知》的法官,居然獨具慧眼地編造出“北辰區人民法院於2000年6月15日委託該公司對你公司涉案財產進行評估”一節。

2.北辰法院盧紹和「審、執、拍(估)、確」一肩挑,程式違法
北辰法院安排已經不在天穆法庭任職,而在其經濟庭任職的盧紹和負責本案的執行、拍賣(估價)和審理確認致害行為,違反了《民訴法》第二百零九條「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最高法《執行規定》第一條,法院「設立執行機構,專門負責執行工作」和第八條,特別是《緊急通知》「裁判權和執行實施權相分離,裁判人員和執行人員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及《賠償確認規定》第八條“人民法院審理確認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之規定,顯屬程式違法。

3. 北辰法院在沒有履行必須法定程式的情況下,對我公司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程式違法

北辰法院在對我公司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之前,既沒有向我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也沒有製作裁定書送達我公司,其行為違反了《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二百二十三第第二款,最高法《執行規定》第24、25條和第26條第三款之規定,顯屬程式違法。

4. 北辰法院在對我公司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蓄意犯法

1)北辰法院及其經濟庭庭長盧紹和查封我公司的財產及存於公司的私人物品時沒有造具清單,其查封財產的價值極大地超過我公司應當履行債務的價值,甚至查封私人財產等行為直接對抗《民訴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節和最高法《執行規定》第39條之規定。

2)盧紹和率人扒毀我公司廠房,拆運拍賣名錄下21項設備時,悍然將我公司不在拍賣目錄下的其他設備、車輛、庫存物資和存於公司的所有私人物品及公司財務賬薄、憑證等席捲一空,且數額巨大之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犯有搶奪公私財物罪。

關於公司存有私人物品。相信本案所涉四級法院的法官們,也會經常甚至長期在自己的法院辦公處存放一些個人錢財(相信存放金額相當巨大的不在少數)、衣物及物品。

可是,最高法審理本執行案的法官惡意回避北辰法院及其盧紹和對我公司違法搶光之犯罪事實,對我公司有憑有據的報損充耳不聞,視而不見,心比蛇蠍還毒地說什麼「但是你所提出的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均不能證明北辰區人民法院除了委託隆德拍賣公司評估拍賣你公司21項財產外,還執行其他財產導致你公司財產損失」,由此凸顯審理本執行案的法官已經違法成性。

5.北辰法院在對我公司21項資產拍賣前,退還我公司依法交納的執行款更是執法犯法。

倘若一起執行案偶有疏漏倒也有情可原,但縱觀本執行案,北辰法院從執行的起始到終結處處都是顯而易見之過錯,乃至上到全國著名法律專家,下到任何具備中等以上文化程度且智力健全者,只要稍聽我們的介紹,都能切中北辰法院及其庭長盧紹和違法執行之要害,都會怒斥它(他)們這起有組織、有預謀的違法犯罪,而我國那些飽讀法律經書,把持著國家審判公權利的法官們,卻一個接一個地無視國家法律、法規,甚至視自己法院,特別是最高法院發佈的規定連一張擦屁股紙都不如,不怕倒著嗓子地為北辰法院及其庭長盧紹和的違法犯罪叫好,不顧擔責地為北辰法院及其庭長盧紹和的違法犯罪遮羞。當然,叫好、遮羞的法官們也許是受命而為之。但是,受命犯罪也有罪!而且受命犯罪者的下場往往比命令他們犯罪的主子的下場更悲慘!二戰中,奧斯維辛集中營那些受命殘害猶太人的獄卒、醫護者的下場,文革中受命對張志新烈士行刑的幹警們的下場就是生動的寫照。

信訪、申訴人: 天津福之樂食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黃清根
總經理:寧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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