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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明火表演 高市: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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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朝福、王淑芬高雄19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消防法,禁止未經許可的明火表演。高雄市夜店業者持肯定態度,全面配合遵循;高雄市消防局說,將依法執行。

為防範台中阿拉夜店事件重演,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消防法,禁止未經許可的明火表演。

高雄市夜店負責人江佳鴻表示,肯定政府立法禁止未經許可的明火演出,以防範夜店、舞場等供公眾使用的休憩場所再發生傷亡意外事件。

他說,所經營的餐酒館已經8年,因賣場沒有特殊的挑高空間,不曾有過明火演出,並基於保障消費者安全,不安排明火演出。

如果有人包場慶生或特殊表演,江佳鴻說,通常會邀請知名卡司或樂團,發給消費者螢光棒助興,或是有SHOW GIRL演出,只要台上及台下有互動,消費者通常都會很HIGH,也感到滿意。

立法院修法通過要重罰未申請逕自以火把演出的夜店,江佳鴻支持嚴謹的法令規範。

高雄市消防局表示,台中夜店大火後,高雄市警消全面對夜店、舞場等公共場所進行安檢,並要求業者嚴格遵守規定,對於違規部分也要求限期改善。

消防局說,修正的消防法,違規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的活動,違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將依法執行。

另外,高雄市政府市政會議已審議通過「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禁止明火演出,違者處罰1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罰鍰;也考量石化廠、港口、機場等重要設施,全面禁止施放天燈。

這項單行法規已經送市議會審查,尚未三讀通過。市府法制局長許銘春受訪表示,市府會依中央法令「從嚴」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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