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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明火表演 高市: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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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朝福、王淑芬高雄19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修正消防法,禁止未经许可的明火表演。高雄市夜店业者持肯定态度,全面配合遵循;高雄市消防局说,将依法执行。

为防范台中阿拉夜店事件重演,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消防法,禁止未经许可的明火表演。

高雄市夜店负责人江佳鸿表示,肯定政府立法禁止未经许可的明火演出,以防范夜店、舞场等供公众使用的休憩场所再发生伤亡意外事件。

他说,所经营的餐酒馆已经8年,因卖场没有特殊的挑高空间,不曾有过明火演出,并基于保障消费者安全,不安排明火演出。

如果有人包场庆生或特殊表演,江佳鸿说,通常会邀请知名卡司或乐团,发给消费者荧光棒助兴,或是有SHOW GIRL演出,只要台上及台下有互动,消费者通常都会很HIGH,也感到满意。

立法院修法通过要重罚未申请径自以火把演出的夜店,江佳鸿支持严谨的法令规范。

高雄市消防局表示,台中夜店大火后,高雄市警消全面对夜店、舞场等公共场所进行安检,并要求业者严格遵守规定,对于违规部分也要求限期改善。

消防局说,修正的消防法,违规使用以产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进行表演性质的活动,违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将依法执行。

另外,高雄市政府市政会议已审议通过“高雄市火灾预防自治条例”草案,禁止明火演出,违者处罚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罚锾;也考量石化厂、港口、机场等重要设施,全面禁止施放天灯。

这项单行法规已经送市议会审查,尚未三读通过。市府法制局长许铭春受访表示,市府会依中央法令“从严”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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