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訴江案將再度聆訊

江澤民因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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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5月07日訊】人類文明已進入二十一世紀的二十年代,遠離獨裁與暴政的人們,是否依然牢記哪些生活在專制統治下 的民眾為獲得信仰自由忍辱負重,為保障基本人權掙扎吶喊。面對仍然存在的反人類罪行。正義尤顯得莊嚴與神聖。

章翠英以自己親身經歷歷數著在中國法輪功學員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曰以來至今依然承受著的苦難。自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五曰開始,在澳洲紐省高等法院,章翠英以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將迫害法輪功的原凶前中共黨魁江澤民等告上法庭,訴 訟案歷時七年。該訴江案將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 三曰在澳洲聯邦高 等法院再度聆訊。讓反迫害的正義之舉帶給世界以正義的力量,望正義的力量給正義之舉帶來勝利的光芒。


訴江案原告家章翠英於2007年10月27日獲「環球和平聯盟」頒發給她「為他人而活」和平獎。(大紀元)

章翠英對訴江案上訴說明

我是澳洲公民章翠英,2004 年9月15日 在紐省高院起訴中共總書記江澤民等被告對我的人權迫害。2008 年11月24日法院的判決卻是被告被豁免保護。我不能接受,決定上訴聯邦最高法院,要求在不受政府干預的情況下,由聯邦高院獨立審理。

一 . 本案應依據國際法審理

江澤民等被告利用中共,有組織有系統地對一億法輪功修煉者實施群體滅絕和酷 刑折磨,我所指控的江澤民等被告所犯下的罪行的性質,已經不只是違反中國一地法律的問題, 罪行性質是最令人髮指的群體滅絕罪行和酷刑罪行,是國際刑法中最嚴重的罪行,江澤 民等被告嚴重違反「世界人權宣言」、「酷刑公約」、「防止和懲處群體滅絕罪刑公約」等國 際人權法,是完全符合國際司法管轄的罪行。公約清楚的表明,即使一個政府只對它自己的公民進行群體屠殺,也不是這一個國家管轄內的事,而是國際共同關注的事件。國家元首如果犯有此罪行,他將不享有豁免權。其他執行犯罪政策的官員也將不能享有豁免權。根據1984聯合國《反對酷刑公約》 規定 ,「上級官員或政府當局之命令不得作 為施行酷刑之理由。」 無論以國家的名義或執行國家政策施行酷刑者都應繩之以法,不應 授予外國國家的特權與豁免。在國家主權不得侵犯基本人權已是國際共識的今天,運用 共產黨的權力進行的犯罪,是最嚴重的罪行。絕不能被豁免。
澳洲政府也曾承諾履行公約義務,並強烈支持國際社會採取行動禁止酷刑,無論何 時何地發生。但澳洲司法部的干預只片面強調了司法管轄、豁免權,而不考慮被告所犯的罪行的性質和罪行的嚴重性,為犯有如此嚴重罪行的被告提供外交豁免,也是違背自己的承諾和國際義務的。

然而,本判決是在聯邦總檢察長介入的情況下完成的。判決書的第4條說,「聯邦總 檢察長於2008年2月5日介入此案,實施政府干預,要求確認被告的豁免權。我注意到關 於總檢察長申請的幾個問題:1)s40證書是否可採納?2)豁免是否可用於被告?」此 後,紐省高院沒有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式對本案進行獨立審判,沒有審理案情,不顧被告的犯罪的性質,應屬於國際法管轄,只論被告的豁免權,沒按國際法審理。失去了司法獨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則。判決有誤,作為原告,我不能接受。本案的紐省高院判決依據是外國豁免法s40證書的相關部份。把澳洲外交部長簽發 的證書作為表述其內容的證據,而且此證據是結論性的。判決書第13條說,部長證書的採納,對原告是致命的。但是我認為,澳洲外長簽發特別證書,是屈從於中共壓力的結果,也是違背澳洲聯邦議會有關決議精神的無奈之舉,澳大利亞參議院在2003年、2005年、2008年先後通過的704號、170號、127號「動議案」清晰表明:a. 注意到全世界的法 輪功
學員都應享有《國際公民權與政治權公約》保障下的權利;b.任何人都不應該因為宗 教信仰而被監禁;c. 要求中共政權停止迫害法輪功修煉者。而外長證書影響了澳洲的 司法獨立和公正,不僅違反人權道義的原則,也損害了原告的權益。這種干預,實際就是 縱容和姑息被告,庇護中共人權犯罪者,使中共更加肆無忌憚的迫害法輪功,加劇中國 人權惡化。一個民主國家的政府理應在國際社會上發揮促進國際人權和自由民主的積極作用,而不應相反。維護人權是澳洲法庭的基本職責,法庭也是正義和公正的象徵, 公正審判是對迫害人權罪犯的打擊和震懾,澳洲有責任去維護真理,有責任去制止這樣 的罪行。否則將起到助邪為惡、推波助瀾的作用,損害澳洲在國際社會中的聲譽。所以我不能接受,並期待澳洲政府拒絕中共的 協迫,維護澳洲自由、民主、尊重人權的立國之本,維護「人權大於主權」的普世公認準則和澳外交部長Stephen Prancis Smith先 生的反悔,自撤證書,讓澳洲司法秉承獨立、公正。同時,我請求聯邦最高法院依據國際 法就江澤民等被告的群體滅絕和酷刑罪行作出莊嚴判決!

二.共產黨的魁首絕不能被豁免

歷史已經證明,共產主義是個邪靈,是反人類的。它製造了人類歷史上超過一億人 的最慘重死亡。中國共產黨毛澤東時期就殺害了八千萬中國同胞,被告江澤民作為中共 的第三代領導人 ,更狂妄到與神佛作對,誓言三個月滅絕修煉」真、善、忍」的法輪功。他用上百種酷刑迫害法輪功學員,直至活摘器官,焚屍滅跡,犯下了人類最邪惡的罪 行。更惡毒的是,中共還用黨文化給人洗腦,毒害人們放棄做人的底線,跟著它做喪天害理的事情。所以美國最早豎立了共產主義受難者紀念碑,提醒人們對共產主義的警惕, 讓後人也不要忘記。經歷過共產主義蹂躪的人們和各國正義之士,也都在清算共產黨的罪惡。共產黨魁首米勒捨維奇、柬埔寨共產黨(紅色高棉)領導人等都被送上了國際 刑事法庭審判,人權高於主權已是當今國際共識。共產黨的魁首決不能被豁免。隨著茉莉花革命和反獨裁風暴的興起,卡紮菲被送上國際刑事法庭。中國民眾已經有9200多萬有識之士退出中國共產黨、共青團、少先隊,拋棄了中共邪靈,中共滅亡指日可待,澳 洲為甚麼還要給江澤民等被告豁免保護?

本案的審理和判決是在中共的訛詐下進行的,判決書反映了中共的意願,偏袒了被告,我不能接受。自我2004年9月15日在紐省高院起訴中共總書記江澤民等被告後,中 共江澤民集團十分恐懼,多次派員去坎培拉的外交貿易部,上下活動,企圖通過政治、經濟、外交各種途經給澳州政府施壓,取消 訴江案(見2004 年11 月15 日《澳州人報》報導)。通過自由資訊條例,看到澳大利亞外交部與中共就本案的一些討論檔,其中在2004 年9 月28 日和10 月5 日的兩份檔中提到「(澳洲)政府將盡一切可能,在法律的範圍內,確保此案子不成為雙邊關係的一個問題」和「外交部已經進行了法律諮詢,並可向中國政府保證,它將在法律範疇內盡全力關照中國[政府]的擔心。」尤其2007 年11月10日,中國駐坎培拉大使館給澳大利亞外交部和紐省高等法院寫信,明確要求對被告的中共官員豁免之後,2008年4月7日,澳洲外長屈從中共的壓力,便濫用特權簽發證書。

本判決書第7條說「該證書申明外交部長已考慮到中國政府已向其表明要求根據澳洲法律、根據被告在中國政府的職務對其豁免;。。。。最後外交部長證明第一、第二 及第三被告在原告所起訴期間是在外國豁免法規定下的一個外國政府的一部份」 。2008 年2月總檢察長介入了我這個平民的訴訟案,要求法官確認被告的豁免權,國家律師還發了誓言,沒被委託就一廂情願的成了被告的代言人,在法庭上和我的律師對決,做了親者痛仇者快的事情,真讓人痛心!作為一個自由民主國家,怎麼能屈於中國共產黨的壓力,它讓用甚麼法就用甚麼法,讓怎麼做就怎麼做呢?以自由民主國家的名義豁免這些共產黨罪犯,有違澳洲的立國之本,而且會使中國共產黨的意志在澳洲得以實現,是極其危險的!

我真誠的期望有關人員,為了澳洲的主權、為了人類的尊嚴、也為了自己的人格, 能夠醒悟,撤回部長證書,退出 訴江案,把獨立審判的權力還給法院。

三 . 紐省高院判決書第13條說(總監察長)認為被告對原告的行為是官方性質 的。我認為這種認識是中共大使館來信欺詐的結果。來信說「對在中國參與非法活動的個人的處理是中國行使國家主權的行為。」這是不符合事實和中國法律的,本人不能接受。1999年12月我回中國探親,向人們講述法輪大法好的真相,純屬個人信仰行為,卻遭到被告的迫害。他們對我的侮辱、誹謗、監禁和酷刑折磨是違憲違法的,絕不是中國政府官方性質的,中國政府和全國人大從來都沒有發佈過禁止修煉法輪大法的公告。澳大利亞參議院的多次動議案都明確表示,任何人都不應該因宗教信仰而被監禁,並一再要求中共停止迫害法輪功修煉者。所以,真正搞非法活動違法犯罪的是被告,並不是我章翠英。

所謂「中國行使國家主權」,也是中共的訛詐!國家主權不得侵犯基本人權,運用國家權力進行的犯罪,是最嚴重的罪行。如今,聯合國對利比亞總統卡紮菲的制裁,連中國都投了贊成票,安理會一致通過決議把他送交國際刑事法庭。應該成為我們的案例。 我個人成敗不算甚麼,被告製造的法輪功的人權災難如何被制止,被迫害致死的亡靈如何安息,以及司法如何公正執法、懲惡揚善、保護人權,才是最為重要的。
然而,中使館來信,把被告對我的迫害,說成是中國行使國家主權,澳洲的官員竟 也承認。總監察長認為被告對原告的行為是官方性質的;法官則採用85法案,說法案針對的是被告所為時的職位,而不是行為的道德合法性。還解讀豁免法第9節,說是不能 基於酷刑而允許對豁免權有例外等等。最後判決,被告被本法庭豁免。等於我敗訴!我的問題是:澳大利亞的國家主權在哪裏?紐省高院審理 訴江案,是不是國家主權?為甚麼中使館百般干涉?為甚麼「(澳洲)政府將盡一切可能,在法律的範圍內,確保此案子不成為雙邊關係的一個問題」?作為原告,我是否成了中澳政治交易的犧牲品?這就是政府干預的惡果!中共駐澳使館的信還明令提出「廣東省政協主席陳紹基先生,享有國家主權 「豁免」,澳洲就乖乖地照辦了。現已證實,陳紹基本來就是個違法亂紀的壞人,因跟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成為江的紅人,沒過兩年中共自己就把他判了死緩。我們澳洲卻給 了他豁免保護,不是很尷尬嗎?其實迫害法輪功的確實沒有好人,我們應該警惕!我很擔心我的訴江案因澳大利亞 律政 部 長的介入,保護了大名鼎鼎的共產黨的罪魁江澤 民而成為世界案例。

江澤民可是中共第三代領導核心,是共產邪黨的暴君,人權迫害的罪人,多個國家 都在起訴他。他和羅幹因迫害法輪功,都成了阿根廷通緝的罪犯。而在澳洲,我一個澳洲公民被中共的這些罪犯迫害,不但得不到自己政府的保護,還說中共迫害的應該、合法,給了被告豁免權,我真是百思不得其解。

四 . 判決書第7條所說「外交部長證明,第一被告江澤民、第二被告610辦公室 、第三被告羅幹 在原告所起訴期間是在外國豁免法規定下的一個外國政府的一部份。」是不正確的。外交部長證書所說「澳洲政府承認中共官員是中國政府的一部份」,是一個概念性的錯誤!因為中共不等於中國,愛國不等於愛黨,中共中央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中共官員是中國共產黨的官員,不等於是中國政府的官 員!

1)第一被告江澤民、第三被告羅幹在迫害法輪功犯罪中,始終都是以中國共產黨 的身份,而不是以政府官員身份。

第一被告江澤民,雖有兩個頭銜,一是國家主席,一是中國共產黨總書記。但在迫 害法輪功犯罪中,他始終用的都是中國共產黨頭銜。因在中國憲法中規定,國家主席沒有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權利(見憲法第八十、八十一條)。國務院才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實行總理負責制,它向全國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並非是向國家主席(見憲法第八十五、八十六條)。所以,被告江澤民為了達到迫害法輪功的目的,都是以中共中央總書記的身份幹的。因在中共黨內,它可以挾持國家行政部門的共產黨員。所以在本案中, 他的真實身份應是中共中央總書記。

第三被告羅幹,頭銜很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中共中央 處理法輪功領導小組副組長、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領導小組辦公室(610辦公室)主任、國務委員等。但他主要是以共產黨的身份從事滅絕法輪功的工作,特別是利用公檢法手段迫害法輪功,以及脅迫行政系統迫害法輪功。他和被告江澤民狼狽為奸,成為中國共產黨迫害法輪功的罪魁禍首。

第一江澤民被告和第三被告羅幹用的是中國共產黨的頭銜;制定滅絕法輪功的政 策,如「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窮)、肉體上消滅」,「只要能壓制住(法輪功),可以不擇手段,不受任何約束(包括法律),整死了人,不負責任。不信我就治不了他法輪功。」「一般不發 紅頭檔,只密碼電傳或口頭傳達,不署名,一概說是中央指示,就可以了嘛!」「律師不能為法輪功作無罪辯護」,「法院不能為法輪功做無罪判決」等等;被告江澤民在「4.25」之夜,給中共政治局常委的信和「6.7「講話」中一再強調,法輪功和我們(共產)黨爭奪陣地、爭奪群眾,難道我們共產黨人所具有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所信奉的唯物論、無神論,還戰 勝不了法輪功所宣揚的(真、善、忍,敬神信佛)那一套東西嗎?法輪功問題有很深的政治社會背景乃至複雜的國際背景,如不抓緊解決,就有亡黨亡國的危險等等。所有這一切都說明,是江澤民等被告為了維持共產黨的一黨專政和他們自己的特權,在中國發動了一場滅絕法輪功的政治運動,而不是中國政府所為。

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十八 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更沒有允許酷刑、屠殺。江澤民等被告,利用了中共這個黨組織,破壞了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因為政府的職責是執行憲法和法律、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的;他們卻幹著截然相反的事情,對公民的憲法權利治罪,是違反憲法的犯罪行為,都是共產黨幹的!他們幹的勾當根本不是政府的一部份。

2)第二被告「610辦公室」是個應予取締的非法組織,絕不是政府的一部份。它是1999年6月10日成立的,是在1999年6月7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上,江澤民 親自點將成立的「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的常設辦事機構。它被置於中共中央政法委之內,由被告羅幹掌控。它是共產黨總書記被告江澤民建立的,不是中國政府建立的,更不是執行中國政府關於法輪功政策的,而是專為 江澤民滅絕法輪功而用 的。其下由各級各部門的黨委辦公室代行其職權。它沒有在民政部註冊,不在政府編制之內,也不受行政部門的領導和管理,而是凌駕於各級政府之上的特殊機構,是貨真價實的 非法組織!猶如希特勒的蓋世太保。應該依法取締!判決書第6條說,第二被告610是中國政府建立的執行中國政府關於法輪功政策的機構。是完全沒有根據的,是絕對錯誤的!絕不應給予豁免。

五. 判決書第29條的最後說「被告的行為符合公職,是執行國家政策,因此有豁 免權。」這是完全錯誤的,我不能接受。江澤民等被告執行的不是國家政策,而是他們自己制定的非法政策,幹的是迫害人權、執行酷刑、滅絕法輪功等違法犯罪的行為,「610辦公室」是個純屬於江個人的非法組織(一個類似蓋世太保的組織),所以都不應有豁免權。他們迫害法輪功手段殘忍, 滅絕人性,高壓電擊、針紮、火燙、死人床等上百種酷刑,無所不用其極,直至死亡集中營、活摘法輪功器官並焚屍滅跡,犯下了至今人類最邪惡的罪行。澳洲朝野各黨一致要求參與獨立調查團去中國調查,均被中共野蠻拒簽。江澤民等被告還在迫害法輪功的過程中,實行株連制、連坐制、包乾制、獎懲制等等,迫使更多的人參與了對法輪功的迫害。使人類道德急劇下滑,甚至沒了底線,並影響到全世界。中國憲法沒有規定法輪功是邪教,卻規定著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權利。不但憲法,任何法律法規都不曾規定法輪功是邪教!這只是被告江澤民在誓言「三個月消滅法輪功」未果時,為了進一步詆譭法輪功、深化仇恨宣傳、使迫害升級,1999年10月25日對法國費加羅報記者說的一句根本沒有法律效用的話,卻成了共產黨滅絕法輪功的法律依據。 憲法規定任何黨派和個人,都不能有超越憲法的特權和違反憲法的行為,被告江澤民卻蔑視憲法、挑戰憲法。 江澤民身為國家主席,憲法規定沒有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權力。國務院才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它向全國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並非是向國家主席。然而,江澤民推翻了1998年原中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喬石關於「法輪功對社會百利而無一 害「、「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等的調查結論。又於1999年4月25日,以中共 總書記的身份推翻了時任總理朱鎔基對「4.25」事件的處理,連夜寫信給中共政治局常委, 表明他要堅決鎮壓法輪功,並作為中共中央檔下發各級黨委執行。從根本上剝奪了全國人大和中國政府對法輪功的支持政策。他還召開中共政治局會議,親自點將,成立了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及「610 辦公室」,後者被置於中共中央政法委內,由被告羅幹按照江澤民的旨意直接操作。它不是政府機關,卻凌駕於政府之上,專職為江澤民做滅絕法輪功的事情。所有這些,哪裏是在執行國家政策?分明是在執行共產黨、 江澤民的政策。另外,在中國只有中共中央下發了「關於黨員不准修煉法輪大法」的通 知,中國人大和國務院都不曾有過不准中國公民修煉法輪大法的任何檔,中國政府哪裏 有滅絕法輪功的政策?都是江澤民等被告利用中共黨組織幹的。這些問題,讀讀中國憲法,看看中共中央檔就清楚了。執行酷刑、迫害法輪功學員和我本人的全是江澤民等被告。他們利用在中共黨內的職權,把江澤民個人的偏執當作全黨全國的政策,為了達到個人目的,強行貫徹執行。完全是他們的個人行為,絕不是政府行為,更不是執行 國家政策,所以給江澤民等被告豁免權是不正確的!其實,面對中共的來信,我們司法獨立、主權在手,有甚麼值得可怕的?一正壓百邪! 我強烈要求,澳大利亞聯邦最高法院一定要堅持司法獨立原則,獨立審判江澤民等被告。

原告:澳洲公民 章翠英
6-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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