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幾種移民案件的誤區

文/奧達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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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5月08日訊】(紐約訊)最近,我們收到很多華人的諮詢電話。有的明確要申請庇護;有的說只要申請「工卡」;有的已來美國超過十年想申請「十年綠卡」;還有的因為揹負遞解令現在要申請重開案;也有的要每隔一段時間去移民執法局報到而尋求我們的幫助等等。通過進一步的瞭解,發現不少人對許多問題存在著誤解,現就幾個突出問題來解答一下。

有關政治庇護
  
針對申請庇護的人士,除了要證明受迫害的經歷或對未來可能要受迫害的恐懼外,來美後「一年內」申請也是很關鍵的。如果不是因為有重大可信的原因導致申請者沒能在「一年內」提出申請,移民局的官員一般不會批准此類案子。
  
同樣,在案子轉到法官那裏,「一年期」也是一個受考量的重大因素。當然不排除不少法官也批准了申請者的庇護身份。但是總體而言,獲得「延遲遞解出境」的可能性更高。
  
在華人社區,「延遲遞解」還被很多人稱為「A10卡」。取得A10卡的人不可以回到受迫害的母國,也不能申請家屬,但是可以在美國合法工作和居住。當然,若你不滿意法官的判決,有權利選擇上訴。
  
有關申請工卡
  
有個客戶說只想申請到工卡,不想到移民法庭那裏打官司。這是一個極大的誤區。一旦你申請了庇護,你有權利留在美國,而且在移民局受理你的申請後,通常150天之後可以申請工作許可。但是你得到的是所謂的「C8卡」,有效期為一年。快到一年的時候又要重新申請。
  
但是過了一年如果你的案子被否決,你也沒有採取上訴等,C8 卡就自動失效。如果在獲得C8卡後就不去上庭,後果將十分嚴重。除了收到遞解令外,再想重開案將變得十分困難。
  
有關「十年綠卡」的申請
  
不是說來了十年就可以辦「十年綠卡」(其實是撤銷免遞解 CANCELLATION OF REMOVAL)。
  
一位客戶說他有來美十年的證據,有良好的保稅記錄,沒有被抓過,沒有上過庭,太太是公民,有個在美國出生的3歲的孩子。他說很多人告訴他有條件申請「十年綠卡」。但是,在法官的眼裡這些條件還不夠。如果他不能證明他的離開會對太太和小孩造成極端困境,就很難說法官會做出對他有利的判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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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奧達世(William H.Oltarsh)律師事務所(Oltarsh & Associate PC)在曼哈頓第八大道494號,主要處理有關移民及國際商業法 事務。聯繫電話:646-464-5996(中文)、 212-944-9420(英文),中英文網站:www.oltars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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